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蔡XX诉被告冯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原告蔡XX

被告冯XX

委托代理人刘XX

原告蔡XX诉被告冯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被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1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长,婚姻基础较好,不同意离婚。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存在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2、户口登记卡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家庭情况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庭审查明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1月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冯XX。

后原、被告因家务琐事生气,自2011年3月12日分居至今。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谅解、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要求离婚,应提供证明其与被告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的证据。现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蔡XX提出与被告冯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鲁会锋

代理审判员王某霞

人民陪审员胡海亮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陆彦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