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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6月1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某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留涛、霍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略)人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一次,申请恢复审理一次,现某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9日9时40分,被告人曹某某驾驶豫x号三轮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新郑市X路韩某药业集团门口处时,与头西尾东停在公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内的电动二轮车及站立的行人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刘××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011年5月16日,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第(略)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曹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现某照片、尸检报告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侦破报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惩处。

庭审中,(略)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曹某某是初犯,又系坦白,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亦不持异议,并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9日9时40分,被告人曹某某驾驶豫x号三轮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新郑市X路韩某药业集团门口处时,与头西尾东停在公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内的电动二轮车及站立的行人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刘××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011年5月16日,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第(略)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曹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案发后,曹某某支付被害人刘××医疗费x.21元,并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丧葬费x元,后被害人家属赵××等人于2011年5月24日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被告人曹某某等诉至本院,经本院调某,曹某某赔偿赵××等人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x元,并于2011年11月24日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曹某某供述,2011年5月9日9点多,他驾驶王某法的豫x号三轮汽车拉着15袋水泥,从新郑市X路X路交叉口往领秀城送,当他沿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离韩某药业门口大概由一、二十米远时,为了躲避由西向东行驶、往北侧拐弯的轿车,他就拐到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刹车不及,撞住了非机动车道内的一辆电动车,电动车又撞住西边地上站着一个女的,后来他跟着伤者去了医院;并与证人曹某×、赵一×的证言相互印证。

2、证人赵××证明了被害人刘××的家庭成员情况。

3、交通事故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现某照片证实交通事故的现某情况。

4、尸检报告及照片证实刘××因颅脑损伤而死亡。

5、机动车驾驶证证明曹某某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6、机动车行驶证证明案发当天曹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已办理登记。

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曹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曹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9、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曹某某无前科。

10、到案经过、侦破报告证实被告人曹某某到案情况和案件侦破情况。

11、民事诉状、本院立案审批表、庭审笔录、调某、收到条、医疗费票据、谅解书证明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交通肇事罪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曹某某应当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在对被告人曹某某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曹某某系初犯,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曹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认为曹某某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曹某某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缓刑建议,与法律规定和庭审查明的量刑情节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第某十七条第某、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李晓莉

人民陪审员沈亚琼

人民陪审员王某敏

二Ο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小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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