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海升源物资有限公司、陈某某合同诈骗案

时间:2000-03-3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沪二中刑终字第151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0)沪二中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单位上海升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X路X号。

诉讼代表人陆某某,上海升源物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暂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小学文化程度,上海升源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略)。因本案于1999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公安局宝江分局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上海升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源公司”),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〇〇〇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00)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康强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原审被告单位升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升源公司系国内合资企业,被告人陈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单位升源公司欠农业银行上海浦东联合信托投资责任有限公司贷款,该贷款由上海三航亚新太钢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被告人陈某某在多次接到催讨归还贷款通知后,因无能力归还,遂以升源公司的名义于1998年5月28日与宝钢新事业发展总公司钢材切割厂签订了4份规格为9.8×1150×C、10×1000×C的热轧卷购销合同,由宝钢新事业发展总公司钢材切割厂提供2279.96吨热轧卷,每吨单价人民币2535元,总价值人民币(略).60元。按合同规定,必须先支付总货款20%的定金,并提供商业承兑汇票作抵押后才能提货。被告人陈某某为骗取货物,即于同年5月29日支付定金人民币90万元,另提供1张面额为人民币49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作为抵押,从而骗取宝钢新事业发展总公司钢材切割厂的信任而履行合同。被告人陈某某在骗得货物后将热轧卷以每吨人民币2550元的价格出售给上海三航亚新太钢管有限公司,随后又将已收到的货款人民币130万元用于归还农业银行上海浦东联合信托投资责任有限公司贷款及其它借款。1998年6月23日,宝钢新事业发展总公司钢材切割厂将被告人陈某某提供的商业承兑汇票交付银行兑现,因帐户中无款而无法兑现,而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陈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通知后逃逸。1999年8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黑龙江省大庆市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及宝钢新事业发展总公司钢材切割厂从上海三航亚新太钢管有限公司追缴到货款总计人民币(略).72元。以上事实,有证人丁某某、吴某某、袁某军的证词、钢材销售合同,查获的商业承兑汇票、银行退票通知书及资金情况表、货款支付凭证、催讨贷款通知书、营业执照、上海市公安局物品扣押、发还清单、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据此,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升源公司、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欺骗手段,骗取集体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单位升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被告人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陈某某上诉提出,与宝钢新事业发展总公司钢材切割厂签订购销合同是真实有效的,由于上海三航亚新太钢管有限公司未支付货款,致使其无法归还货款,没有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单位升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合同诈骗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均无不当,且侦查、起诉、一审程序合法,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被告单位升源公司系国内合资企业,上诉人陈某某系升源公司法定代表人。1998年5月,升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上海浦东联合信托投资责任有限公司的贷款已到期,陈某某在多次接到催讨归还贷款通知后,因无力归还,便与贷款担保单位上海三航亚新太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航公司”)商量,陈某某提出,让三航公司给其一些生意做,以便盘活资金。三航公司同意向升源公司订购钢材,并签订购销合同。同月28日,陈某某以升源公司的名义与宝钢新事业发展总公司钢材切割厂(以下简称“新事业公司”)签订了购买规格为9.8×1150×C、10×1000×C,数量为2279.96吨热轧卷的4份购销合同,每吨单价为人民币2535元,总计人民币(略).60元。升源公司与新事业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规定,必须先支付总货款的20%作为定金,提供20天后兑现的商业汇票作为担保才能提货。陈某某将1张由三航公司出具的面额为人民币90万元的转帐支票背书盖章后作为定金交付新事业公司,同时,陈某某又开具1张面额为人民币490万元、出票日为1998年5月29日,兑现日为同年6月19日,升源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给新事业公司,以此取得新事业公司的信任并履行合同。陈某某将钢材以每吨人民币2550元的价格出售给三航公司。并于同月28日、同年6月16日分别收取三航公司货款人民币30万元和100万元后,将其中人民币100万元归还信托投资公司的贷款,人民币30万元作他用。同年6月23日,新事业公司将陈某某的商业承兑汇票解入银行,因升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遭到退票。之后,新事业公司多次电话联系陈某某,向其催讨货款,陈某某不予理睬。同年8月,新事业公司向上海市公安局宝江分局报案,公安人员电话通知陈某某到公安机关协查,陈某某未去公安机关,当新事业公司及公安机关继续寻找陈某某时,陈某出逃匿,直至1999年8月28日被黑龙江省大庆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及新事业公司从三航公司追缴到货款总计人民币(略).72元。以上事实,有上诉人陈某某在公安机关就其为归还升源公司的借款而于1998年5月28日以升源公司名义与新事业公司签订总计人民币570万余元的钢材购销合同,以支付定金人民币90万元及提供无法兑现的商业承兑汇票作为担保骗取新事业公司的钢材,并将钢材出售给三航公司,将100万元人民币货款用于归还升源公司所欠贷款,另30万元人民币用于归还他人债务,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为逃避责任而逃离上海的经过所作的供述;证人新某业公司丁某明就其于1998年5月28日与升源公司的陈某某签订4份钢材购销合同,陈某某按合同规定支付人民币90万元作为定金,并提供1张不能兑现的商业承兑汇票作抵押,造成财物被骗及事后多次电话联系陈某某催讨货款,陈某予理睬的经过所作的证词;证人三某公司吴某某就上诉人陈某某将从新事业公司骗得钢材出售给三航公司,三航公司已给付陈某某货款人民币130万元的经过以及知道货款中的人民币100万元被陈某某用于归还升源公司欠上海浦东联合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贷款的情况所作的证词;证人上某浦东联合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袁某军就上诉人陈某某归还升源公司所欠贷款人民币100万元的情况所作的证词;升源公司分别与新事业公司、三航公司签订购买钢材的购销合同;查获的由上诉人陈某某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及银行退票通知书、升源公司银行资金情况表;三航公司支付升源公司货款人民币130万元的付款凭证;升源公司营业执照;上海浦东联合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催讨借款通知书;上海市公安局物品扣押、发还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诉人陈某某以升源公司名义与新事业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按合同规定,除支付定金外,还须带商业汇票作为贷款抵押才能提货,而陈某某在明知本单位根本无履行合同能力、银行存款不足以开具人民币49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的情况下仍开具空头汇票,以此骗取新事业公司的信任,从而非法占有他人钢材,且在商业承兑汇票兑现到期时,亦根本无能力支付货款。之后,陈某某将从三航公司取得的货款人民币130万元用于归还本单位欠款,未归还新事业公司;当新事业公司发现被骗时屡次追讨,陈某某不予理睬,也未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便外逃,直至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证明了陈某某具有采用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诈骗犯罪故意,陈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某以原审被告单位上海升源物资有限公司名义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空头的商业承兑汇票,骗取宝钢新事业发展总公司钢材切割厂的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将取得的部分货款他用后逃匿,其行为已具备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鉴于其将部分货款用于归还本单位所欠贷款,应认定为上海升源物资有限公司单位犯罪,依法应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上诉人陈某某在单位犯罪中系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原判定罪量刑均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蔡安康

代理审判员逄淑琴

代理审判员王承晔

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管勤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