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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许某、童某、方某、郭某与陕西声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撤销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童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民,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声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泾阳县XXX。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锐,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12月17日受理原告吴某、许某、童某、方某、郭某与被告陕西声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撤销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其住所地在泾阳县X村,要求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及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陕西省泾阳县,故我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某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袁辉

代理审判员赵某

代理审判员相帆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俊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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