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列原告任某诉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原告任某,女。

被告段某,男。

上列原告任某诉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4月1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任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某经公告传唤未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89年1月结婚,婚后在偃师市X镇政府办理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长子段某宁,X年X月X日生育次子段某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06年冬被告以打工为名离家出走,至今无下落,我们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段某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任某与被告段某经人介绍相识,1989年1月举办结婚仪式,X年X月X日生育长子段某宁,X年X月X日生育次子段某林,1993年1月9日原、被告在偃师市X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日常生活中,原、被告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06年10月份被告外出至今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主为段某的户口簿,原、被告的结婚证,本院对段某父亲段XX的调查笔录及原告的陈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与被告段某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6年被告外出下落不明,导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因被告未到庭,其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无法查清,可待被告归来后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任某与被告段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任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鲍红霞

审判员:赵国钧

审判员:祝庆国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贾占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