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7)沪一中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国际问题研究所。住所地:上海市X路X弄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所长。
被执行人浦东新区X排灌管理站。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站长。
被执行人上海浦东通达水利市政建筑装潢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原告上海国际问题研究所诉被告浦东新区X排灌管理站、上海浦东通达水利市政建筑装潢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1996)沪一中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国际问题研究所于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六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一九九七年十月八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令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但两被执行人未履行。此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浦东通达水利市政建筑装潢公司名下的解放牌大型倾卸货车一辆、其他不同型号小车五辆,经拍卖得款人民币计(略)元;从两被执行人银行帐户中扣划得款人民币(略)元,上述两项合计执行得款人民币(略)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期间,本院还依据申请人的要求,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上海浦东通达水利市政建筑装潢公司的财务帐册,并委托审计部门进行了财务审计。根据审计结论列示至一九九七年底止,被执行人上海浦东通达水利市政建筑装潢公司在外投资、应收款合计人民币180余万元。申请人要求本院予以执行。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浦东通达水利市政建筑装潢公司在振康电脑厂的长期投资为人民币79万元余元,现振康电脑厂因未按期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在黄楼链条厂的应收款59万余元,黄楼链条厂因市政拆迁原因企业已解体。故被执行人在外的投资、应收款均不具备可执行的条件。鉴于被执行人浦东新区X排灌管理站系农村农田水利管理部门不具备执行能力,被执行人上海浦东通达水利市政建筑装潢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1996)沪一中经初X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孟进
代理执行员封赉城
代理执行员徐惠忠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许军
执笔人徐惠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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