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诉程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

负责人闫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汪某某,女,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千某某,男

被告程某某,男

被告王某某,女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以下简称获嘉县支行)诉被告程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继红适用简易程某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汪某某、千某某、被告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5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被告x元现金,借款期间为2003年5月17日到2003年12月15日,利率为6.903%,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经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1、二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x元及实际付款日的利息(暂算至2010年2月1日为x.75元);2、要求确认原告对抵押的房屋(房产证号为x)享有优先受偿权;3、要求二被告支付律师费2600元。

被告程某某辩称:欠款是事实,但现在无力偿还。

被告王某某未作书面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一份。

2、房产抵押合同一份。

3、王某某书写的共有人抵押承诺书一份。

4、房屋他项权证一份。

5、借款凭证一份。

6、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三份。

7、记账凭证一份。

8、收贷凭证一份。

9、委托代理合同一份。

10、利息清算及律师收费清单各一份。

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被告程某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王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采信的有效证据及庭审笔录相佐证,可以认定以下事实:

2003年5月15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人为程某某,抵押人为程某某、王某某,借款金额为陆万元,借款期限自2003年5月15日起至2003年12月15日止,借款利息为6.903%,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息、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逾期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计算,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由借款人承担。”二被告并用所共有的位于史庄镇岳庄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作抵押担保。2003年5月17日,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被告提供程某某现金x元,借款期限自2003年5月17日至2003年12月15日。之后,被告归还原告本金x元,并将利息清至2004年6月16日。现被告仍欠原告本金x元及逾期利息(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暂算至2010年2月1日)为x.75元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及房屋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应及时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到期不还是错误的,造成纠纷应负全部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本息及抵押房屋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在诉讼中委托律师产生的费用因不是必要的费用损失,一般应自行承担,但在原、被告签订的个人担保借合同中,双方有负担律师费的约定,此约定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也不超过律师收费标准,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律师费的请求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程某某、王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借款本金x元。

二、被告程某某、王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按借款本金x元利率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罚息(暂算至2010年2月1日为x.75元)至本判决限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逾期罚息借款本金支付。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对被告程某某、王某某抵押的房屋(房产证号为x)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程某某、王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律师费2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62元,减半征收,邮寄费96元,合计877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继红

二O一O年四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赵文晓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