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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单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单某,男。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梁红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24日至4月26日,被告人单某在临颍县鸿翔快捷宾馆402、X房间内分两次卖给曹某297元毒品,曹某当场注射。在X房间卖给张某200元毒品,张某当场吸食了一部分,下余部分带走后吸食。2011年4月26日,侦查人员在X房间当场将单某抓获,并从其所住房屋内当场搜出白色块状物质,经鉴定,该物质某0.8克,内含海洛因成分。

被告人单某对指控犯贩卖毒品罪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4日至4月26日,被告人单某在临颍县鸿翔快捷宾馆402、X房间内分两次卖给曹某297元的毒品,曹某当场注射。在X房间,单某卖给张某200元的毒品,张某当场吸食了一部分,下余部分带走后吸食。2011年4月26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X房间当场将单某抓获,并从其所住房间内当场搜出白色块状物质,经鉴定,该物质某0.8克,内含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单某供述:2011年4月26日下午,曹某来宾馆找我,他来到鸿翔快捷宾馆415房给我了95元钱,我卖给他了一小块毒品,另外曹某还给富城的大军捎了100元的毒品,也是从我这里买的。

2、证人曹某证言:2011年4月24日有一个人用单某的手机给我打电话。说和某某在一起,东西快没有了,你要了快点过来吧。我说现在我不想吸,就把电话挂了。下午快7点的时候,我忍不住了,就打单某的手机,问有毒品没有,单某说有,让我到鸿翔宾馆X房间,我骑着三轮摩托带着我两岁多的女儿来到宾馆X房间,当时房间有单某和另外一个人,我给单某了200元钱,单某给我切下来比绿豆大的一块,约有0.2克,我分给了那个我叫不出名字的那人一部分,这个人用注射器把毒品注射到他胳膊里了。我把毒品用注射器注射到我胳膊里了。2011年4月26日早上7点多钟,还是那个人用单某的手机给我打电话说某某还在临颍,你要东西了就过来,说过电话挂了。下午我在王某打某某的手机,问他在哪,某某说在鸿翔宾馆X房间,我抱着我女儿到X房间找到单某,单某说现在风声紧,至少得200元钱,我说我就100元钱,不卖我就走,单某说给你点吧,我给单某97元钱,单某给我切了绿豆大小的一块毒品,我用注射器注射到我左胳膊血管里了,我准备走时上次在X房间的那个人也进房间了。

3、证人张某证言:2011年4月份的一天,我在从临颍县X镇的公交车上,碰到王某的单某,单某问我还吸不吸了,我说偶尔还吸,单某说他那里有货。第二天,我给单某打电话买毒品,单某让我到临颍鸿翔宾馆X房间,我给单某200元钱,单某给我了一包毒品,我当场吸了一半,余下的我拿走了,当时“挖豆”也在场。

4、证人张某,化某,“龚某某”,外号“X”证言:2011年4月24日下午7点多,曹某带着他的女儿到X房间,我和单某在房间,曹某给单某了200元钱,单某给曹某切了一小块毒品,曹某分给我了一点,我用注射器注射到我胳膊里了,曹某当时也是用针管注射的。2011年4月份的一天,单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在X房间让我过去,我过去后玩了一会,张某过去了,张某给单某200元钱,单某给张某一包绿豆大小的毒品,张某吸食了一部分,剩下的拿走了。

5、扣压物品清单:2011年4月26日,临颍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单某房间内扣押毒品0.92克。

6、上交物品清单,临颍县公安局将扣押单某的毒品上交于漯河市公安局。

7、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2011年4月26日,经特情举报,临颍县公安局在鸿翔宾馆X房间将单某抓获。

8、户籍证明: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临颍县X村X号。

上述证据材料经当庭举证、质某、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多次贩卖毒品,并当场从其住处搜出毒品0.8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单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单某属初次犯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单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1年4月26日起至2014年4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臧跃峰

审判员杨优才

审判员郭纪元

二O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曹某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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