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邵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曾用名邵X,男。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26日下午,被告人邵某酒后到张某开设的彩票销售站内,无故对张某进行殴打,并将彩票销售站内的彩票机电脑、电视机等物品砸毁。经临颍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x元。案发后邵某赔偿张某魁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邵某供述;被害人张某陈述;证人闫某、李某、晁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临颍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临颍县公安局法医人体损伤程序鉴定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赔偿款收到条;邵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故意毁坏财物,价值x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邵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邵某作案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对邵某应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员杨优才

二O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曹彩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