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邮储银行偃师市支行诉被告段某、吴某、杨某、逯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偃师市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偃师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宏飞,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段某之妻。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邮储银行偃师市支行诉被告段某、吴某、杨某、逯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偃师市支行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蒋宏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某、吴某、杨某、逯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段某支付贷款本金x.6元及至2010年6月28日的利息715.8元、(剩余利息、罚息自2010年6月29日起按年贷款利率22.95%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判令四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500元;3、依法判令四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被告段某、吴某、杨某、逯某逾期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0日,被告段某以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提出小额贷款申请,其配偶吴某在该申请表中承诺为段某的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09年7月23日,原告与被告段某、杨某、逯某签订了编号为(略)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被告段某、杨某、逯某为贷款联保小组成员,段某为联保小组牵头人,该小组的任一成员自愿为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某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和联保小组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该小组成员均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原告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等。同日原告与被告段某双方又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略),双方约定:借款金额7万元,年利率15.3%,期限12个月(自2009年7月23日至2010年7月23日),自贷款发放某月起被告段某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如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段某发放某贷款,被告段某却违反合同约定,在偿还了x.4元的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后,拒绝偿还剩余贷款本息,至今仍欠原告贷款本金x.6元及利息、罚息未付,原告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邮储银行偃师市支行为本案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贷款申请表、小额联保借款合同、贷款借据、放某、律师费发票、庭审笔录等在卷资证。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与被告段某、杨某、逯某签订有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与被告段某签订有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借款金额、期限、利率、保证期间、保证责任约定明确,被告到期不能归还借款的行为,属违约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借款,被告段某应当归还该笔借款及利息;又被告吴某、杨某、逯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当对归还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给付借款本金、逾期利息、要求四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1500元的诉求依法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段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原告借款本金x.6元及至2010年6月28日的利息715.8元(剩余利息、罚息均从2010年6月29日起按年利率22.9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律师费1500元。

二、被告吴某、杨某、逯某对前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元,由被告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胡炎峰

代审判员:张菲

代审判员:张俊

二0一0年九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李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