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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某诈骗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朱某,男。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5月8日,被告人朱某在临颍县X村X路口电杆上看到一则寻人启事,遂产生了诈骗故意,当时下午15时左右,被告人朱某回到许昌市其租住处后,用手机给钦某某家人打电话,谎称钦某某被绑架,让其家人准备10万元现金。次日,朱某多次给钦某某家人打电话和发信息,谎称孩子不在自己手上但知道孩子在哪里,能帮忙,今天拿不到钱,就等着孩子受苦等等,威胁钦某某的家人将现金送到临颍,并要求把现金汇到指定的邮政储蓄卡上,2011年5月9日上午16时45分,临颍县公安局在许昌南关幼儿园将朱某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朱某的供述在卷,有钱某某、杨某、杨某、押某某、杨某等人的证言。扣押某品文件清单,信息内容照片,寻人启事,银行卡及身份证照片,案件开源及抓获经过,朱某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公民财物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朱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尚好,且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未遂),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某,羁押某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9日起至2011年10年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员:郭纪元

二O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曹彩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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