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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甲与秦某为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一审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孙某甲,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某乙,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一审再审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秦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再审申请人孙某甲与被申请人秦某为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于2005年11月21日镇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5)镇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孙某甲不服向镇平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于2006年9月13日镇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镇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2007年6月18日镇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镇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孙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2007年11月6日本院作出(2007)南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某甲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1年9月2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豫法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2011年12月7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一、二审裁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7)南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镇平县X镇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镇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孙某甲

审判员李建新

审判员王某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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