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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塔山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山公司)因与河南华青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青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烟台市塔山仪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荆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伟,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华青仪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满、贾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烟台市塔山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山公司)因与河南华青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青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0日作出(2008)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塔山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7月3日作出(2008)郑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塔山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6月8日作出豫检民抗[2010]X号民事抗诉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河南省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30日作出(2010)豫法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晓、张某龙出庭。塔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伟,华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郑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8)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涛

代理审判员范艳宏

代理审判员杨彦浩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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