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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甲、陈某乙等与被告陈某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住(略)。

原告陈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住(略)。

原告陈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X镇X村。

原告陈某乙、陈某丙的法定代理人陈某甲,系原告陈某乙、陈某丙之父。

原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陈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戊,男,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男,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公司,住所地临武县X镇X路。

负责人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庚,男,系该公司副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胡某、陈某丁与被告陈某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乙、陈某丙、胡某、陈某丁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乙、陈某丙、胡某、陈某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乙、陈某丙、胡某、陈某丁撤诉。

审判长邓志尧

人民陪审员曹必业

人民陪审员艾冬福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高凤萍

附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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