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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建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通汽贸)与周某、刘某、项城市东运汽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运汽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建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某。

委托代理人陈洪亮,项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

一审被告项城市东运汽贸有限公司。

郑州建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通汽贸)与周某、刘某、项城市东运汽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运汽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建通汽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9日作出(2010)郑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建通汽贸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1年4月1日作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通汽贸的委托代理人魏松,周某及委托代理人陈洪亮,东运汽贸的法定代表人陈小蕾到庭参加诉讼。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刘某送达,依法向其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0)郑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元

审判员王某哲

代理审判员魏佳佳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常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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