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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田某乙、杨某、王某丁、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人田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人杨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辩护人田某丙,河南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丁,男,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人李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田某乙、杨某、王某丁、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淑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田某乙、杨某及其辩护人田某丙、被告人王某丁、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0年8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开出租车期间因价格问题和乘客程某、程某等人发生纠纷,吴某通过出租车电台召集被告人田某乙、杨某、王某丁、李某(均系出租车司机)等人去至禹州市X乡X路口附近,持钢管、伸缩棒等凶器将程某、程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程某伤情为重伤、七级伤残,被害人程某的伤情为轻伤。

针对上述指控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物某,书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田某乙、杨某、王某丁、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某、田某乙、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杨某辩称自己只是跺了被害人几脚,没用工具打被害人。

辩护人田某丙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杨某没有实施具体伤害二被害人的行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减轻处罚。2、二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应当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3、杨某犯罪前表现良好,无前科,归案后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小。案发后,其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望减轻对杨某的处罚。

被告人王某丁辩称:我到现场了但没打被害人,我去到现场时被害人身上已经流着血了。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3日晚,被告人吴某开出租车期间因车费与乘客程某、程某等人发生纠纷,吴某通过出租车电台召集同行人员,后被告人田某乙、杨某、王某丁、李某(均系出租车司机)等人去至禹州市X乡X路口附近,持钢管、伸缩棒等将程某、程某打伤。经禹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某鉴定,被害人程某的损伤程某评定为重伤,被害人程某的损伤程某评定为轻伤。经许昌钧州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程某的伤残程某评定为七级伤残。2011年2月13日,被告人李某到禹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某,被害人程某、程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五名被告人及其家人与二被害人积极协商、赔偿,并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两名被害人已申请撤回对五名被告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物某、书证

(1)吴某、田某乙、杨某、王某丁、李某户籍证明;

(2)程某、程某伤情照片;

(3)现场照片;

(4)扣押物某清单:从吴某处扣押豫x出租车一辆;

(5)领条:2010年9月21日范国存从张得派出所领走豫x出租车一辆。

(6)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证明吴某、田某乙、杨某、王某丁系被抓获到案,李某系投案自首。

(7)存款凭条一份:主要证明贾某玲存款两万元在中国建设银行。

(8)禹州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2、证人证言

(1)钟XX证言:证明在禹州市X村西边,有20多名出租车司机打骂被害人,出租车司机把程某召的头打流血,又看见程某超从旁边的路沟里捂着眼上来,眼上流血厉害。

辨认笔录:2010年8月25日,在禹州市中心医院,在禹州市公安局民警王某丁美、武东晓主持下,在赵钦龙见证下,钟占克从10张照片中两次辨认出吴某就是带领出租车司机对他们进行殴打的人。

(2)程某证言:证明被告人吴某领着一、二十台面的车司机打骂被害人的事实。

辨认笔录:2010年8月26日,在禹州市公安局民警王某丁美、武东晓主持下,在赵钦龙见证下,程某国从10张照片中两次辨认出吴某就是带领出租车司机对他们进行殴打的人。

(3)朱XX证言:证明出租车司机打骂被害人事实,及印象是吴某手持一个物某(我没看清是什么)上前一抡,便看见程某召的头流血了。后来,程某超从沟里上来捂着眼,眼一直流血。

(4)马XX证言:证明被害人坐自己的出租车到杨某西边路南加油站时被出租车司机赶上并和被害人发生冲突了,看见一个被害人头上流血的事实。

(5)梁XX证言:……看见吴某用拳头朝那几个孩的头上打了一拳。…我还看见豫x号出租车司机也用拳头朝那几个年轻孩身上打。打了没多长时间双方就分开了。停了有一、两分钟,赶过来的出租车很多,人就乱了,我看见x号出租车司机(田某乙)手里拿了一个伸缩棒,朝那几个年轻孩头上打,把伸缩棒都打断了。我们在吃饭过程某,开豫KT-X号出租车司机(杨某)自己给我们几个说:今天晚上掂着钢管扪那一下真解心头之恨,感觉真是出气了。

梁XX证言证明案件发生的经过并证实田某乙、杨某持械打被害人的事实。

(6)王XX证言:……我看见有个别司机手里掂的有家伙,有人朝那几个年轻孩儿头上扪了几下,那几个年轻孩儿的头上可流血了。我看见他们对那五个年轻孩儿拳打脚踢,还有开豫KT-9666出租车司机先打第一拳,这期间,有人惦着东西朝那几个年轻孩儿头上打了几下,那几个年轻孩儿头上可流血了。我们在饭店吃饭时,开X号出租车的杨某说:“今天晚上拿着钢管砸那一下真解心头之恨。感觉爽极了。”我想应该是杨某拿着钢管打着那几个年轻孩儿了。

王XX证言证明案件发生的经过并证实杨某持械打被害人的事实。

辨认笔录:2010年9月14日,在张得派出所,在禹州市公安局民警李某昊、武东晓主持下,在赵钦龙见证下,王XX从11张照片中两次辨认出杨某就是8月23日晚上对被害人殴某之一。

(7)证人贾某证言:贾某系李某母亲,其主要证明儿子投案自首后,她本人准备了2万块钱替儿子赔偿被害人,但因没有和被害人调解好,还没有支付给被害人。现在把这两万块钱存入银行,等待赔偿被害人。

3、被害人陈述

(1)程某陈述:……我不防x出租车司机手持一个物某(我没看清是什么)上前一扪,把我扪晕了,我的头也流血了,

辨认笔录:2010年8月26日,在禹州市中心医院,在禹州市公安局民警王某丁美、武东晓主持下,在赵钦龙见证下,程某召从10张照片中两次辨认出吴某就是带领出租车司机对他们进行殴打的人。

(2)程某陈述:……予x出租车司机手持一个东西(天黑,我没看清是什么)上前一抡,抡着程某召的头部,我赶紧抱头蹲在地上,我看见程某召的衣服上滴的有血。我印象是x出租车司机又手持物某抡了一下,抡着我的右眼靠鼻子眼角。我赶紧捂着右眼,用左眼回头瞄了一下,只看见x出租车司机手里持有个东西。

辨认笔录:在禹州市中心医院,在禹州市公安局民警王某丁美、武东晓主持下,在赵钦龙见证下,程某超从10张照片中两次辨认出吴某就是带领出租车司机对他们进行殴打的人。

被害人程某、程某陈述均证明了案件发生的事实及被告人吴某殴打被害人的事实。

4、被告人供述:

(1)吴某供述:……打我的那名男子骂我,他说完就上前抓我的头发,准备打我。跟在我后面的出租车司机(其中有0012的司机)就上前打那名男子,对方的另外4名年青人也上来打他们,打了一会,双方停了下来。过来了一辆交警执勤车,双方就分开了,我们的出租车司机站在一旁,他们5人站在了我的车西边。我看到打我的男名男子头流血了。……我带领四五十台出租车先后赶到禹州市X村……我捡起眼镜后,照他们五人中的一个跺了一脚。之后,我见到打我的那名男子头流血了。

被告人吴某的供述证明了召集出租车司机及殴打被害人的事实。

(2)田某乙供述:……开豫KT-9666出租车司机很生气,上去朝那个年轻孩儿头上捶了一拳,那几个年轻孩儿也打我们几个,我上去朝那几个年轻孩儿中的一个年轻孩儿身上跺了一脚,我也摔倒了,具体跺着谁了,我也没有看清楚。我记不清楚从谁手里拿出一根伸缩棒,朝其中的一个年轻孩儿头上打了一下,那根伸缩棒的前端就飞出去了。……还有KT-9009、豫KT-5986也动手了。我看见他们两个手里分别掂着钢管、旧减震往那几个人头上打了,具体打着哪个人了,我也记不起来了。开豫KT-9009手里拿的是一根钢管,长度在一尺多长,开豫KT-5986手里拿的是汽车减震柱,有一尺多长。开豫KT-9009出租车司机叫杨某,豫KT-5986的出租车司机我不认识。……我们打完架后,跑到化肥厂附近的小饭店吃饭了。我们在饭桌上净说今晚打架的事儿了,我听见杨某说:今晚掂着钢管砸那一下真解心头之恨,感觉爽极了。……当时有我、吴某、杨某、王某丁、5986车司机、5791车司机我们几个动手打了。我从别人手里接过伸缩棒朝那个人头上打了一下。我看见王某丁用伸缩棒朝乘客头上打了两下,乘客头上可流血了。……我们出租车司机第二次殴打那几名乘客时,我看到王某丁从他的车旁过来,手里掂着一根甩鞭(也叫伸缩棍,铁质),走到我们司机前面,我看见他用甩鞭照着一名乘客的头扪了两下,那名乘客头流血了,具体打着哪名乘客了我不清楚。接着,我从王某丁手里接过甩鞭接着又打那名乘客,好像打到一个人身上的,之后甩鞭也被甩丢了。王某丁当晚开的出租车是豫KT-6758。

被告人田某乙的供述证明了案件发生的经过并证实了被告人杨某、王某丁、李某持械殴打被害人的事实。

(3)杨某供述:……吴某、豫x、豫x、豫x、豫x出租车司机上前打他们,我见那五个年轻孩把一名出租车司机跺趴下了。我看赤手空拳光吃亏,就回车上找个换下来的减震器,刚拿到手里,减震器就被豫x的司机给夺了过去。因当时车少,我害怕报复,就找夹子、光碟挡一下我的车牌,没有找到夹子。等我再抬头时见那五个年轻孩中的一个头被打流血了,捂着头在那站。我还看见豫x司机拿着甩鞭朝一个年轻孩头上打了两下,那个年轻孩的头上可流血了。……豫x出租车的司机叫王某丁远。

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证明了案件发生的经过并证实了被告人王某丁、李某持械殴打被害人的事实。

(4)王某丁供述:……我就开着车往杨某方向赶。走到杨某路口时,我看见他们都打到一起了。我看见一个年轻孩脸上流血了。我看见豫KT-0005出租车司机动手打了,我看见他用甩鞭朝一个年轻孩头上打了,那个年轻还头上可流血了。豫KT-0005司机的甩鞭是从我手里夺过去的。我当时非常生气,拿甩鞭的目的就是打那几个年轻孩。……我从车里拿出甩鞭,准备朝那几个年轻孩打,我还没有动手,就被开豫x出租车司机夺走了,我看见豫x出租车司机朝那几个年轻孩头上,那个年轻孩头上可流血了,一个年轻孩的眼睛流血了。

被告人王某丁的供述证实了田某乙持械将被害人打伤的事实。

(5)李某供述:我来投案自首……我到现场后,见好几个人都站在那里,我也和他们站在一起。这时,豫x司机从车上拿了一根铁棍,朝人群里走去。过了一会儿,豫x司机从人群里出来,把铁棍递给了我。我接过铁棍就挤到人群里,我看见那几个年轻孩中的两个年轻孩头上流血了,我也朝其中一个年轻孩头上抡了一下,具体打住谁了我也不清楚,因为是晚上天黑。出事后第二天,我在夏都招待所见豫x司机,他问我:你动手打了吗我说:我动手打了一下,不知道打着谁了。他还问我要铁棍,我就把铁棍还给他了。那是一根一尺多长的汽车减震器柱。

被告人李某证言证明自己从杨某手中接过减震器打被害人及杨某持械的事实。

5、鉴定结论:

(1)禹州市公安局(2010)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某鉴定书:证明伤者程某召的损伤程某评定为轻伤。

(2)许昌市公安局[2010]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某鉴定书:证明被鉴定人程某超的眼部损伤为重伤。

(3)许昌钧州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程某超被人致伤右眼,伤残程某评定为七级伤残。

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田某乙、杨某、王某丁、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关于杨某没有实施具体伤害二被害人的行为,且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辩解和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在犯罪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田某乙、杨某、李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处罚。被告人王某丁庭审后亦表示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田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王某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郭耀栋

代理审判员:刘慧敏

人民陪审员:邵华敏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齐鹏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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