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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李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郏县X镇X村X号。2011年8月1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郏县X镇X村X号。2009年4月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9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11年6月2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洛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犯诈骗,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某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中旬的一天下午,“红伟”(在逃)给李某打电话让李某到郏县的丽都宾馆接“红伟”、吴某伟(在逃)、吴某某,并告知李某他们要用李某的车出去骗钱,李某同意后,“红伟”因怕公安机关通过李某的手机抓住他们,将李某的手机收了放在丽都宾馆,后吴某伟让李某开车接住“小东”(在逃)之后由李某开着他的豫D-x比亚迪轿车载着“红伟”、吴某伟、吴某某、“小东”,一行五人来到洛阳市洛美宾馆住下。第二天由李某开着车载着“红伟”、吴某伟、吴某某、“小东”去新安县行骗。吴某伟拿出五部手机给每个人发了一部,并告知手机上有五个人的联系电话,在诈骗时好联系,但不能向外人联系,在新安县没骗住钱。第三天早上由李某开车载着“红伟”、吴某伟、吴某某、“小东”来吉利区X区后,因怕吉利区监控拍住车牌,李某用迷彩布将车牌盖住,在冶戌市场“红伟”、吴某伟、吴某某、“小东”先后下了车,后“小东”在冶戌市场南口附近碰见受害人赵某某,以为其父亲看病消灾为名,让赵某某帮忙找会烧香的人,这时,吴某某趁机走过来,“小东”装作不认识吴某某,叫住吴某某让其帮忙找会烧香的人,吴某某就将“小东”和赵某某带到吴某伟事先等着的地方,见到吴某伟后,吴某伟假装回家让其老爷子烧香看看,吴某伟出来后,假装说“小东”和赵某某家有灾,让他们回家取钱,用来消灾。吴某某陪赵某某回家拿存折,“红伟”在后面跟着,李某开车拉着“小东”和吴某伟到河阳新村南门处等着,赵某某在河阳新村南门的工商银行取完钱后,和吴某某坐出租车到世纪广场东侧的中国银行取钱,李某接上“红伟”后开车跟到中国银行,后因路边有交警,吴某伟让李某开车回到冶戌村口附近,吴某伟下车回到见赵某某的地方,赵某某见到吴某伟后将装着现金的包给了吴某伟,吴某伟让赵某某走368步,吴某伟等人趁机坐李某的车逃回郏县。吴某伟等人骗走赵某某现金20万元和一对白金耳环、一条黄金项链、一条白金项链、一个白金戒指、一个黄金戒指,上述物品经鉴定价值为x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退赃款x元,已退还受害人。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害人赵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购买首饰的发票;证人张某、董某某的证言、洛阳市公安局吉利分局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及2011年4月20日户名为高某某的银行取款单7张;被告人李某对吴某伟、吴某某、住宿地点、作案地点、取款地点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被告人吴某某对吴某伟、李某、作案地点、取款地点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受害人赵某某对吴某某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洛阳市X区洛好宾馆住宿登记表;郏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对李某的抓获证明;洛阳市X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对吴某某的抓获证明;洛阳市X区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收到x元的收条;洛阳市X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郏县看守所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某,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比照主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7日起至2017年3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付本院。)

二、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付本院。)

三、作案工具豫D-x比亚迪轿车予以没收。

四、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任君芳

审判员:符战

人民陪审员:席中朝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刘济侨

刑期说明

根据河南省高院的量刑意见,数额X-X-X元为数额较大、巨某、特别巨某的标准,本案数额为x元,数额每增加5476元,增加1个月刑期为32.4个月即68.4个月即5年零7个月。李某可比照主犯吴某某从轻20%即4年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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