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爱的火焰(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罗某承揽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爱的火焰(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B座5-A。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千百砚图文制作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某智,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爱的火焰(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的火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阴虹担任审判长,法官魏应杰、法官卫华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某在一审中起诉称:2010年9月,罗某与爱的火焰公司达成《合作协议》,约定由罗某为其提供印刷服务。2011年1月18日,该公司向罗某出具《欠据》,认可欠付印刷服务费x.3元,承诺于2011年3月31日前付清。但爱的火焰公司至今未支付上述款项,故罗某诉请法院依法判令爱的火焰公司支付罗某印刷服务费x.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爱的火焰公司在一审未口头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9日,爱的火焰公司(合同甲方)与罗某(合同乙方)签订了《合作协议》,就乙方承接甲方印刷任务、印刷规格及数某、价款数某及付款时间、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等进行了约定。此后,罗某就双方业务往来的内容、数某、单价及总计款列明某某,并经爱的火焰公司加盖公章予以确认。2011年1月18日,爱的火焰公司出具《欠据》一份,内容为:“爱的火焰公司今欠百胜印艺印刷费x.3元,将于2011年3月31日前付清。债权人罗某((略))”。至今,爱的火焰公司未能支付上述款项。

本案在一审审理期间,该院依法以司法专邮形式向爱的火焰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但爱的火焰公司签收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上述事实,有罗某的陈述、《合伙协议》、明某、《欠据》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一审判决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罗某与爱的火焰公司签订的《合伙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罗某依约提供了印刷服务,且印刷服务费数某已经爱的火焰公司书面确认,则其理应在《欠据》所承诺的期限内予以支付。爱的火焰公司经该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该院依法缺席判决,并推定其认可罗某的相关陈述及放弃举证权利。现罗某诉请爱的火焰公司支付相关印刷服务费,该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爱的火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罗某支付印刷服务费人民币三万七千五百五十五元三角。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爱的火焰公司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存在错误。首先,在本案中,罗某提供的《合作协议》效力存在瑕疵,一审法院认为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错误的,希望二审对该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其次,在本案中,爱的火焰公司并未参加庭审答辩,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因此,一审在程序上违法,导致实体裁判不公。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罗某承担。

罗某服从一审判决。其针对爱的火焰公司的上诉意见答辩称:双方所签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且有《欠据》。对方在上诉状中说没有答辩是不可抗力,但其无证据证明,故该上诉理由不成立。罗某要求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在本院审理期间,爱的火焰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法人变更协议及郭魁斌的自然情况,证明某魁斌现在改名为郭昊泽,他利用王某乙的名义办公司并承诺公司成立后30天内变更法人,但至今没有变更。罗某不同意法庭对上述证据组织质证,认为与本案无关。本院经审查认为:爱的火焰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新证据范畴,且罗某亦不认可,故本院对爱的火焰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某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某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还有双方当事人在本院审理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罗某与爱的火焰公司签订《合伙协议》效力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爱的火焰公司上诉关于一审认定双方所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错误的理由,无相关证据佐证,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一审根据罗某提交的证据认定罗某依约提供了印刷服务,判决爱的火焰公司给付罗某印刷服务费处理并无不当。爱的火焰公司上诉关于其未参加一审庭审答辩,是不可抗力,一审程序违法的理由,因爱的火焰公司未提交其不出庭是不可抗力的证据,故其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亦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百七十一元,由爱的火焰(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百四十二元,由爱的火焰(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阴虹

代理审判员魏应杰

代理审判员卫华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潘一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