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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刑二终字第26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沈刑二终字第X号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周某,女。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0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某,男。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0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2011年2月17被取保候审。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张某犯组织卖淫罪一案,于二O一一年二月十六日作出(2011)北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张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周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北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某书

代理审判员边锋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罗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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