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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与薄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邢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公民,住址,陕西省渭南市X路文物管理中心家属楼一楼中户。

被告宇薄XX,男,X年X月X日出生,日本国民,住址,日本国大阪市X区蔌之茶屋←12-X号。

原告邢某诉被告宇薄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邢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宇薄XX,依法通过相关机构委托日本国驻华大使馆送达开庭传票未果后,本院又依法通过公告方式向其送达开庭传票进行传唤,被告仍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邢某诉称,1995年其到日本进修,1996年10月经在日本工作的亲戚介绍与日本国民宇薄XX相识。1997年6月,二人一起在陕西省民政厅登记结婚。婚后原告留在中国生活,被告返回日本。被告五次左右来中国探望原告,1998年底,被告来电话称要来中国过年(日本的新年是1月1日),被告把时间、地某、航班告诉了原告。被告要原告到时在机场接自己。原告按照被告所提供的时间、地某到机场去接被告,原告一直等到深夜机场关闭,也没有见到被告,原告很担心被告,就直接从机场打电话到日本。被告的手机和住宅的龟话都打不通了。原告又给在日本的亲戚打电话,亲戚连夜赶到被告的住所,被告不在。公寓管理员说被告前凡天搬走了,搬去哪里不知道。第二天亲戚又赶到被告工作的公司,公司的人说被告前些日子已辞职了,不知去了哪里。此后,原告再没有接到过被告的任何信件及电话。10年过去了,被告不来不联系。原告不想再等下去了,现起诉法院请求离婚。

被告宇薄XX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邢某于1995年7月到日本进修,1996年10月经在日本的华人介绍与日本国民宇薄XX相识,1997年6月原、被告二人在陕西省民政厅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告留居中国原籍渭南生活,被告返回日本。被告婚后先后五次来中国探亲与原告共同生活。1998年底,被告电话告知原告来中国过年,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航班时间到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去接被告,但未接到被告人,原告再也联系不上被告,遂托其在日本的朋友多方寻找被告至今未果。

上述事实有:结婚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登记表、

身份证、护某、证人证言、结婚证、谈话笔录、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十余年来,双方信息不通,往来断绝,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邢某诉请与被告宇薄XX离婚之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互条、第八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二)、(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邢某与被告宇薄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邢某负担150元,被告宇薄XX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冉旭峰

审判员王某喜

代理审判员张战武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毛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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