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孙某甲与邓州市X乡人民政府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州市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曾某,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乙,该乡X乡长。

上诉人孙某甲与被上诉人邓州市X乡人民政府(下称白牛乡政府)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孙某甲于2006年4月6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白牛乡政府存在劳动关系、补发工资并办理退休手续。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4日作出(2006)邓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孙某甲的起诉。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孙某甲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我院再审。再审庭审中孙某甲另增加诉讼请求为要求补发与正式职工的差额工资(从新劳动法实施之日起补发)、停发工资与差额工资总额的25%的补偿金、补缴养老保险。我院2010年3月10日作出(2010)南民再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06)邓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邓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9日作出(2011)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孙某甲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某甲、被上诉人白牛乡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孙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查明,孙某甲1970年由邓县X乡政府)郭庄大队党支部副书记调到白牛公社工作,工资由白牛乡政府发至2005年11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11月25日白牛乡政府将孙某甲清退,并停发工资。2006年3月24日邓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邓劳仲不字(2006)第X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以孙某甲的申请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2007年8月14日,邓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孙某甲未办理招工手续,系农民身份,不属该委受理范围。

原审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孙某甲虽然未与白牛乡政府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从1970年孙某甲被选调到白牛公社工作,一直接受白牛乡政府的劳动管理,并由白牛乡政府发放工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原告提供了白牛乡政府为其发放工资的凭证等证明文件,证明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劳动关系,其劳动待遇应由白牛乡政府依据国家政策予以解决。

原审法院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判决:原告孙某甲与被告白牛乡政府形成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10元由被告白牛乡政府负担。

宣判后,孙某甲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原判对其要求白牛乡政府落实补发停发的工资、差额工资(从新劳动法实施之日起补发)及25%的补偿金、补缴养老保险并办理退休手续等劳动待遇不予处理违法。

白牛乡X乡政府工作属实,但无招工手续,也未与乡政府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向政府机构改革时孙某甲也未参加考试即自行离开,现乡政府无法解决,只能根据政策救济补偿一下。

根据双方上诉、答辩,本案合议庭归纳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孙某甲要求白牛乡政府落实补发停发的工资、差额工资等劳动待遇问题应否予以支持。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孙某甲称原审对其要求白牛乡政府落实补发停发的工资、差额工资等劳动待遇问题未予处理的问题。上诉人孙某甲虽然未与白牛乡政府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从1970年起一直抽调在白牛乡政府工作,与被上诉人白牛乡政府形成劳动关系,原审对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同时,原审判决也明确了上诉人孙某甲的劳动待遇应由白牛乡政府依据国家政策予以解决。现白牛乡政府未予解决,属另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审理。因为本案并非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而是行政机关与劳动者之间因抽调等因素引发的争议。故原审明确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对其劳动待遇不予处理是正确的。原判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诉讼费110元,由上诉人孙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薛正宽

审判员窦丁平

审判员张艳霞

二0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张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