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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鸿信枫叶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某原某,反诉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王某乙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晁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克法,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黄玉群,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某被告,反诉原某):河南鸿信枫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理博,河南魏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外人:河南枫叶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建公司)与上诉人河南鸿信枫叶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叶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六建公司于2008年6月6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原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枫叶公司支付迟延退回六建公司150万元信誉保证金的利息x.5元;2、枫叶公司退还六建公司50万元信誉保证金及利息;3、枫叶公司支付六建公司工程款1784万元及利息;4、枫叶公司支付六建公司安装工程材料款x.98元及利息。枫叶公司于2008年11月4日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六建公司承担逾期交付工程违约金18.1万元;2、六建公司赔偿实际损失(略).2元;3、六建公司承担工程垫付的水电费、工程监理罚款、垃圾清运费等共计x.99元。原某法院于2010年8月2日作出(2008)洛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六建公司和枫叶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21日、3月17日、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六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克法、黄玉群,枫叶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乙及委托代理人李理博、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中,河南枫叶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自愿参加本案调解,并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六建公司与枫叶公司及河南枫叶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除此前已付款外,河南鸿信枫叶置业有限公司再向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略)元。此款付清后,所涉该项目工程款、信誉质量保证金和垫付材料款等全部清结。

二、具体付款期限和方式:1、河南鸿信枫叶置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6日前支付(略)元。该款付清后,签收法院民事调解书。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签收调解书后五日内将本案房产解封申请交给河南鸿信枫叶置业有限公司,若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不交解封申请,承担因此给河南鸿信枫叶置业有限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2、河南鸿信枫叶置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8日前将余款350万元付清。如河南鸿信枫叶置业有限公司遇到资金困难,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同意顺延至2012年3月30日前付款。若河南鸿信枫叶置业有限公司到期不能足额支付该款,河南鸿信枫叶置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150万元。河南枫叶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自愿对上述欠款和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和利息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河南鸿信枫叶置业有限公司和河南枫叶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

三、除上述约定外,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和河南鸿信枫叶置业有限公司均同意相互放弃本案其他本诉和反诉请求。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3.4万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9.5万元,均由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x元,由河南鸿信枫叶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13.4万元减半收取6.7万元,由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剩余6.7万元退还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鸿信枫叶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河南鸿信枫叶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剩余x元退还河南鸿信枫叶置业有限公司。

本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立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黎东

审判员司胜利

代理审判员贺小丽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刘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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