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0月24日16时5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豫x号牌轻型普通货车沿环城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灵山村X路段时,未确保安全,与骑自行车由东向西横过公路未下车推行的被害人王某康发生事故,致被害人王某康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康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照片、调解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璩玉娟

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方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