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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位实通(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捷丰发实业有限公司与神州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位实通(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村X栋XA-1。

法定代表人蔡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某,男,出生年月(略),汉族,方位实通(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兰才明,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捷丰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区横坑工某区X号A栋。

法定代表人邱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兰才明,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桦,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神州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X号办公楼XA室。

法定代表人何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鲍某某,男,出生年月(略),汉族,神州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经理,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义,北京市腾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方位实通(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位实通公司)、上诉人深圳市捷丰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丰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神州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通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由法官周荆担任审判长,法官全奕颖、孙兆晖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12月7日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神州通信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09年12月30日,神州通信公司与方位实通公司签订《“神通益家”终端产品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后双方于2010年1月13日签订补充协议,就神州通信公司向方位实通公司采购“神通益家”终端产品的数量、价某、付款方式及违约责某等作了明确约定。签约后,神州通信公司依约向方位实通公司支付了60万元定金,方位实通公司提供样机后,又依约向方位实通公司下达了1000台订单,并先后3次向方位实通公司支付51.6万元货款。方位实通公司提供产品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产品,截止神州通信公司起诉之日,方位实通公司仍无法提供产品的3C认证及通讯产品入网许可证,方位实通公司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由于方位实通公司违约,导致神州通信公司采购的终端产品无法投放市场,给神州通信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神州通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神州通信公司与方位实通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2、要求方位实通公司返还神州通信公司货款51.6万元及双倍返还定金120万元;3、捷丰发公司与方位实通公司承担连带责某;4、诉讼费用由方位实通公司、捷丰发公司承担。

方位实通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方位实通公司并未违约。方位实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神州通信公司确认样品前就已经和认证公司签订合同,进行了认证的前期准备。在神州通信公司确认了样品后,方位实通公司就督促认证公司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按照法律规某,认证期限为3个月左右,但实际认证期限超出了法定期限,是认证机构延误了时间。双方约定的产品交货时间是样品交货后几日内,方位实通公司不可能在此期间取得3C和入网许可。神州通信公司明知上述情况,但其急于宣传,所以要求方位实通公司先行提供没有认证的商品。方位实通公司及时生产并交付给神州通信公司950台产品,由于认证机构延误了认证时间,责某不应由方位实通公司承担。双方合同中约定了产品数量为1万台,方位实通公司研发、定做产品耗费了大量的财力物力,利润主要产生于后期的产品销售。但神州通信公司收到950台产品后不再要后面的产品,给方位实通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现方位实通公司已取得产品的3C和入网许可,符合了双方约定的条件,神州通信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神州通信公司的诉讼请求。

捷丰发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根据捷丰发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捷丰发公司仅仅担保神州通信公司支付给方位实通公司的全部资金用于项目的研发、生产,承担因方位实通公司抽逃、挪用资金导致的违约责某,不承担涉及产品的功能、质量等问题的担保责某。捷丰发公司对资金的用途进行了监管,已履行担保函中约定的责某,在本案中不应该承担任何某某。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2月30日,甲方神州通信公司与乙方方位实通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神通益家”终端产品,项目的标的为x台;“神通益家”终端产品定义是按照合同附某一(神通益家终端需求及功能列表)所规某的内容和要求作为定义,方位实通公司按照定义产品供货;产品外观应符合附某二的要求;产品外观上印制甲、乙双方LOGO,注明生产厂家,并由乙方提供国家相关规某的入网许可证等标示;合同费用包含产品运营管理系统的开发、实施费用;乙方提供甲方用于终端信息推送服务的运营管理系统的详细需求规某见附某三;乙方应确保“神通益家”终端上所使用的IC卡读写器的硬件模块与神州通信综合计费系统安全对接并正常使用;乙方负责IC卡读写器驱动程序的开发工某,所用费用包含在合同费用中;合同期内,乙方保证给甲方的供货价某为同等情况下国内市场最低价某,如乙方有违反规某情况时,则视为乙方根本违约,即由乙方向甲方赔偿由于该根本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应在2个月半内,向甲方提供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产品样机;供甲方确认下单,首批为商务型终端产品1000台,首批产品交货时乙方须提供服务管理平台;甲方除首批外,每次订单数量应不少于3000台,并要确定产品的型号和数量,直到1万台订单完成为止;“神通益家”终端产品(商务型)单价某1050元,“神通益家”终端(家庭型)单价1180元;本合同标的总额以定货单为准,总标的最大不超过1180万元;本合同签订之后,乙方须在7日内向甲方提供《神通益家终端项目计划书》,若得到甲方确认后(确认时间不可超过7天),向乙方提供的指定银行帐户支付105万元,作为该项目的定金;该定金在甲、乙双方约定的1万台神通益家终端不同批次订单的货款中,以每1000台按10%比例抵扣,如有不足,甲方应按照订单的货款补足,如甲方延迟付款,交货期相应延迟;任何某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违约,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定金的条款予以处置;甲方每次下订单之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该笔订单总金额40%的预付款,乙方应在下订单之后30日内完成货物的生产,并在5日内发货至甲方指定的国内地点(以发货日期为准),甲方负责某货;货到验收合格后(以样机为准),甲方应在7日内支付40%的货款给乙方,3个月内支付给乙方10%的余款;乙方保证其提供的合同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或规某、双方书面确认的产品功能和性能;乙方向甲方承诺和保证,合同产品必须符合国家3C认证标准,并根据产品的情况提供适当的警示说明;乙方对本合同的执行不会违反任何某关的合同条款、责某、法律、法规某法令,合同产品符合产品进口、生产、储存、销售地的相关法律、法规某定的标准和要求;甲方在甲方选择的地点对乙方提交的货物进行检验,甲方可以根据货物的特点和数量采用逐件检验的方式或按适当比例抽验的方式实施该检验;如果发现乙方提交的货物与本合同规某不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免费更换或退货,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更换和退货并负责某担因更换和退货而产生的一切费用;货物的验收期限为自乙方货物到达甲方选择的地点之日起算的7日,甲方应在此期限内验收完毕;本合同双方均应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如有违反,均视为违约,守约方可以向违约方要求支付违约金,并要求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如乙方在规某期限内不能按时发货,则每迟延1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延期货物总金额的5‰的违约金,超过20天,甲方有权拒绝收货,并有权终止合同;如甲方在规某期限内不能按时付款,则每迟延1天,甲方向乙方支付延期款项总额3‰的滞纳金,超过20天,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退货,并有权终止合同。合同后附某某一神通益家终端需求及功能列表、附某二神通益家终端(商务型)外观、神通益家终端(家庭型)外观、附某三服务器功能、附某四担保函。担保函由捷丰发公司于2009年12月23日向神州通信公司出具,载明:本公司捷丰发公司(以下简称担保方)为方位实通公司(以下简称被担保方)提供资金使用担保,根据贵方与被担保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的约定,担保方担保,保证贵方支付给被担保方的合同资金全部用于该合同项下项目的研发、生产;由于担保方并不熟悉甲乙双方的业务,因此担保方对合约中所提及的产品功能、质量等内容不承担连带担保责某,只承担因被担保方抽逃资金或挪用资金导致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而终止,或因技术等问题无法履行本合同,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方位实通公司赔偿,如果方位实通公司没有能力赔偿,担保方应承担连带退款及已付款项的10%违约金。

2010年1月13日,甲方神州通信公司与乙方方位实通公司签订补充合同(1),约定: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应在2010年3月15日之前,向甲方提供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不少于5台产品样机(黑色商务型),甲方在3天内确认样机,确认无问题后,向乙方下1000台商务型终端产品订单,乙方在3月底之前提供150台,供甲方做终端功能和性能测试,乙方在4月15日前供货完毕;同时提供服务管理平台,供甲方做应用环境和服务管理平台功能及性能测试;乙方应提供两种模具5种不同颜色的产品设计样稿(除首批1000台终端为黑色商务型终端外),包括黑色、白某、香槟金色、粉色、蓝色,乙方可根据终端外观的美观考虑推荐其他颜色,并提供设计外观图样供甲方确定;本补充合同签订之后,2010年1月13日向乙方提供的指定银行账户支付60万元,作为该项目的定金,如果付款延迟,则乙方的交货期相应延迟;该定金在甲、乙双方约定的1万台神通益家终端不同批次订单的货款中,以每1000台按10%比例抵扣,如有不足,甲方应按照此次订单的货款补足,如甲方延迟付款,交货期相应延迟;任何某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违约,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定金的条款予以处置,即甲方违约,已向乙方支付的定金无权要回,若乙方违约,则应当向甲方双倍返还定金;甲方每次下订单之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该笔订单总金额50%的预付款,乙方应在下订单之后30日内完成货物的生产,并在5日内发货至甲方指定的国内地点(以发货日期为准),甲方负责某货;货到验收合格后(以样机为准),甲方应在7日内支付30%货款给乙方,3个月内支付给乙方10%余款;本协议所涉及与采购合同中有冲突之条款以本协议为准。当日,神州通信公司以银行汇款形式向方位实通公司付款60万元,该笔汇款的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中记载为往来款。

2010年4月1日,甲方神州通信公司与乙方方位实通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确认:针对3月15日提供的样机以及系统版本,甲方进行了测试,甲乙双方在内容需求上,针对系统不必要功能和显示进行了调整,乙方承诺在补充协议签订后的2周时间里即2010年4月15日前,将甲方测试出的问题予以解决,保证终端在可靠的运行环境下,72小时待机运行无故障,故障包括终端无法操作、无法执行系统功能应用整机故障率不能高于2%,功能符合甲方产品要求,性能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如果甲方需要增加内存至512M,则需要在以上价某的基础上增加90元的硬件成本;甲方收到新版本样机后,在3天时间里测试确认修改的新程序是否满足甲方需求,符合附某功能和稳定性要求后,向乙方下单150台,乙方将在7天内供货150台,3天时间里测试产品合格后,甲方再下单850台,乙方保证在两周内提供850台合格产品;本协议生效后,与采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订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后,方位实通公司于2010年4月27、28日向神州通信公司提供了神通益家终端(商务型)150台,该150台产品通过了神州通信公司测试,后方位实通公司又向神州通信公司提供神通益家终端(商务型)800台。

神州通信公司又分别以银行汇款形式于2010年4月16日向方位实通公司付款x元,于2010年4月23日向方位实通公司付款x元,于2010年5月19日向方位实通公司付款x元。

2010年7月21日,神州通信公司致函方位实通公司,告知:神州通信公司未能及时支付产品尾款,并非其故意拖延,而是神通益家终端产品因方位实通公司违约,目前尚无法投放市场,在解决相关问题之前,神州通信公司无法视为合格产品;在发出此函之前,为保持双方良好的合作关系,神州通信公司采取电话沟通方式,多某要求方位实通公司按照采购合同中的约定,尽快履行包括但不限于“由乙方提供相关国家规某的入网许可证等标示”、“合同产品必须符合国家3C认证标准”、“乙方向甲方免费提供基于神通益家终端和管理系统开发使用的SDK”等相关责某和义务,但方位实通公司至今仍未履行;希望方位实通公司尽快办理上述工某,以保证双方良好合作得以持续发展;望方位实通公司接此回函后,尽快明确告知神州通信公司完成相关事项的时间。

2010年7月30日,神州通信公司再次致函方位实通公司,通知方位实通公司于收到函件5日内,办理完成神通益家终端产品认证、入网及移交SDK工某,否则,神州通信公司将依据合同约定,办理退货,并追究方位实通公司违约责某。

2010年8月2日,方位实通公司回复神州通信公司:1、由于“神通益家终端”为方位实通公司根据神州通信公司需求定制开发的产品,根据国家相关规某,必须以新产品方式向国家相关部门申请“3C认证”及“入网许可证”;自神州通信公司于2010年4月确认样机后,方位实通公司立即向国家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国家相关部门可以提供证明文件;2、由于神州通信公司定制的“神通益家”产品涵盖了电话、多某、摄像头、读卡器等诸多某能,产品的复杂度及功能的多某性导致了较长的认证周期,但仍属于产品正常认证周期内;且自神州通信公司确认样机后,方位实通公司一直积极跟进此环节,从未怠慢,近期内会提供相关证书。

2010年8月3日,神州通信公司回复方位实通公司:双方签订的是终端产品采购合同,根据国家规某,方位实通公司在提供合格产品的同时就应该提供该产品的3C认证及通讯产品入网许可证,否则就不能视为合格产品;办理相关认证是设备供应商的明确义务,履行该义务与产品是否定制无关;鉴于方位实通公司毫无改正错误的态度,神州通信公司决定正式要求方位实通公司自本函发出3日内退回神州通信公司支付的全部货款,并退还方位实通公司全部不合格产品;神州通信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方位实通公司的违约责某及由此给神州通信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赔偿责某。

2010年10月22日,神通益家终端(商务型)产品取得了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认证),该认证证书中载明:委托人为方位实通公司,生产者为方位实通公司,生产企业为深圳市X镇南岭兴运制造厂,产品名称和系列、规某、型号为多某通信终端S300-C,S300-T:x,1A(电源适配器:x输入:100-x,50/60Hz,0.4A输出:x,1A),有效期至2015年8月1日。

2010年10月26日,方位实通公司致函神州通信公司,告知:根据采购合同约定的品质和保证条款,方位实通公司应履行“合同产品必须符合国家3C的认证标准”、“提供相关国家规某的入网许可证等标示”的义务,经过方位实通公司申请,现在所有手续已办理完毕,国家相关部门已颁发给方位实通公司相关证书;在方位实通公司申请相关证书期间,根据神州通信公司要求,先供给神州通信公司部分产品,后神州通信公司以没有3C认证和没有入网许可证为由提出异议,方位实通公司随后不断督促办证机关,现相关证书已经颁发;如神州通信公司仍然需要产品中粘贴相关标识,请将已提供的950台货物予以调换,方位实通公司将尽快附某3C认证标志及入网许可证,使产品完全符合合同之规某;或方位实通公司将相关标识快递给神州通信公司,由神州通信公司安排人员在终端产品上加贴标识;如神州通信公司不予答复或者认为无需粘贴相关标识,则视为前期产品已经符合要求,并请神州通信公司尽快采购合同约定的剩余产品。

诉讼中,方位实通公司提交编号为X-X-X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及编号为05-10-x检验报告,证明神通益家终端(商务型)产品经过适当改动已取得入网许可。进网许可证上载明:申请单位为方位实通公司,生产企业为深圳市X区观澜小超人电子厂,设备名称为主叫号码显示录音电话机,设备型号为x系列,包括T(音频)、S(存储)、D(免提)功能,发证日期为2010年12月15日,有效期至2013年12月15日。

神州通信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提出编号为X-X-X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及编号为05-10-x检验报告上的产品并非神通益家终端(商务型)产品,并提交信息产业部上海电话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检验中心)出具的样品说明予以证明。该样品说明载明:神州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x高端多某通信设备(SN:(略))与本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05-10-x)中的x主叫号码显示录音电话机不一致,特此说明。方位实通公司、捷丰发公司对该证明真实性无异议。

方位实通公司亦提交检验中心出具的受理委托检验说明及深圳市中认通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认通达公司)出具的说明,其中委托检验说明载明:方位实通公司提供的具有互联网网络接口和VOIP功能的x高端多某通信设备(神通益家终端)不在《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范围内,非方位实通公司技术原因。方位实通公司以上述证据证明神通益家终端(商务型)产品因具备VOIP功能无法办理入网许可,方位实通公司删除了该功能后,该产品取得了入网许可。捷丰发公司对上述证据无异议,并提出产品不存在技术原因,故其不应承担任何某某。神州通信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表示认可,但提出上述证据足以证明方位实通公司所供产品未取得入网许可。

本案审理中,双方确认VOIP功能是指通过互联网拨打、接听电话。方位实通公司表示签订合同时其不知道VOIP功能不能取得入网许可。一审法院询问方位实通公司在其申报入网许可过程中是否将VOIP功能不能取得入网许可及修改电话机功能的情况告知神州通信公司,方位实通公司表示不知道。神州通信公司称未收到方位实通公司任何某知。

神州通信公司表示,合同解除后方位实通公司应返还货款,其返还方位实通公司交付的货物。

方位实通公司还提出神州通信公司于2010年1月13日支付的60万元为往来款。神州通信公司认为该笔款项系定金。

另,捷丰发公司提交费用支出明细、工某、银行客户回单、费用报销单、记账凭证等,证明其履行了监督方位实通公司资金用途的义务。神州通信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方位实通公司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神州通信公司与方位实通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某强制性规某,合法有效。双方约定方位实通公司应提供产品的入网许可,但时至神州通信公司起诉,方位实通公司并未取得该项产品的入网许可。诉讼中,方位实通公司提出为取得入网许可其删除了产品的部分功能,但神州通信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方位实通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删除产品功能申报入网许可的行为得到了神州通信公司的同意。现方位实通公司向神州通信公司交付的产品未取得入网许可,方位实通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神州通信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方位实通公司应将已付货款返还神州通信公司,神州通信公司将货物返还方位实通公司。神州通信公司要求方位实通公司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神州通信公司主张2010年1月13日所付款项的性质属于定金,符合双方约定,该院予以采信。方位实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取得产品入网许可的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关于捷丰发公司提出其仅对方位实通公司抽逃、挪用资金以及产品技术问题承担保证责某的抗辩理由,因捷丰发公司在其出具的担保函中并未限定其仅对技术问题导致的合同无法履行承担保证责某,故该院不予采信。根据捷丰发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捷丰发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对方位实通公司应退还的货款及单倍定金向神州通信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某,在承担保证责某后,捷丰发公司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某向方位实通公司追偿。神州通信公司要求捷丰发公司就其主张的定金罚则承担保证责某,缺乏合同依据,该院不予支持。捷丰发公司经该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该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某,判决:一、解除神州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与方位实通(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于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日签订的“神通益家”终端产品采购合同书,以及于二O一O年一月十三日签订的“神通益家”终端产品采购合同书补充合同(1),于二O一O年四月一日签订的《神通益家项目合同》的补充协议;二、方位实通(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神州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货款五十一万六千元;三、神州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方位实通(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神通益家终端(商务型)九百五十台;四、方位实通(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双倍返还神州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定金一百二十万元;五、深圳市捷丰发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第四项中涉及的方位实通(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应偿还的货款五十一万六千元、定金六十万元向神州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某;深圳市捷丰发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某后,有权向方位实通(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神州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某,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方位实通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第一、一审法院对案由认定错误,本案所涉合同名为买卖合同,实为承揽合同。第二、一审法院对本案定性错误,对本案事实亦认定错误。方位实通公司与神州通信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后,即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方位实通公司完全是按照神州通信公司的指示完成工某,并向神州通信公司交付工某成果。神州通信公司以行动表明了对方位实通公司产品的认可,方位实通公司并不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形。神州通讯公司委托方位实通公司生产的产品中部分功能不在国家规某的进网许可目录范围内,不利后果应由定作人神州通信公司承担,方位实通公司不应当对此承担责某。三、一审法院认定方位实通公司因根本违约而须承担双倍返还定金及货款的义务,并解除合同,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方位实通公司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四、五项,驳回神州通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神州通信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捷丰发公司亦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捷丰发公司认可方位实通公司的上诉意见。捷丰发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判令捷丰发公司就方位实通公司应偿还的货款及定金承担连带清偿责某,于法无据。从担保函的真实意思来看,捷丰发公司的担保范围不包括办理入网许可和3C认证,且捷丰发公司提供的是一般保证责某,并非连带保证责某。综上,捷丰发公司请求依法改判驳回神州通信公司的诉讼请求。

神州通信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针对方位实通公司的上诉理由答辩称:方位实通公司上诉所述不属实。第一、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正确,神州通信公司采购的所有产品都是方位实通公司生产并供货的。第二、一审判决关于违约责某的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方位实通公司向神州通信公司提供涉案产品时并未告知该产品不能取得入网许可,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方位实通公司亦承诺提供入网许可。方位实通公司主张政府相关部门在合同履行期间内无法取得进网许可的批准手续,意在免除其无法提供完全具有合法性产品的违约责某,不应得到支持。第三、一审法院判令方位实通公司因根本违约须承担双倍返还定金及货款义务并解除合同,完全符合现行法律规某,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神州通信公司服从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方位实通公司的上诉请求。

神州通信公司针对捷丰发公司的上诉理由答辩称:从担保函的真实意思看,捷丰发公司对方位实通公司与神州通信公司签署的采购合同的担保范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方抽逃资金或挪用资金”、“或因技术等问题”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抽逃资金、挪用资金、技术问题及办理入网许可、3C认证等均系履行中的合同义务,神州通信公司正是因为未依法、依约提供符合法律强制性规某的入网许可证、3C认证等,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构成根本违约,捷丰发公司作为担保方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某。神州通信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以上事实,有采购合同、附某、补充合同(1)、补充协议、结算业务申请书、往来函件4份、样品说明,报价某同、深圳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回执3份、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进网许可证及检验报告、订货单、公函、受理委托检验说明、说明,明细、工某、银行客户回单、费用报销单、记账凭证等及各方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神州通信公司与方位实通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己方义务。根据采购合同约定,涉案神通益家终端产品由方位实通公司提供国家规某的入网许可证等标示,现方位实通公司并未取得该项产品的入网许可,导致产品无法投放市场,属根本违约,神州通信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合同解除后,神州通信公司应将已收到货物返还方位实通公司,方位实通公司应将已收到货款返还神州通信公司。根据双方在补充合同(1)的约定,神州通信公司2010年1月13日向方位实通公司支付的60万元款项为定金,现方位实通公司根本违约,应当依约向神州通信公司双倍返还定金。方位实通公司关于不同意解除采购合同,不应向神州通信公司返还货款和双倍定金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捷丰发公司在其出具的担保函中并未限定仅对技术问题导致的合同无法履行承担保证责某,且明确表述过其承担连带保证责某,故捷丰发公司上诉主张其不应就方位实通公司的退还货款和一倍定金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某,缺乏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某,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万零二百四十四元,由方位实通(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捷丰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万零二百四十四元,由方位实通(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捷丰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周荆

代理审判员全奕颖

代理审判员孙兆晖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唐旭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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