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赵某某等诉某公某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陇县人民法院

原告XXX。

委托代理人XXX。

原告XXX。

法定代理人XXX。

原告XXX。

法定代理人XXX。

原告XXX。

法定代理人XXX。

被告XXX公某。

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任公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

原告XXX、XXX、XXX、XXX诉被告XXX公某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某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X,被告XXX公某的法定代表人X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诉称,我丈夫XXX是XXX工人,2004年因为公某没活干下岗自谋生路,2007年12月,在跑通村客运途中出事故死亡。我和婆婆、两个女儿、一个儿子作为XXX遗属,应当由丈夫单位XXX公某向我们支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公某在我们多次催要下从未支付。我们向陇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诉求。我婆婆XXX因病已于2011年5月23日去世。现我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我婆婆x元,长女x元,次女x元,儿子x元,总计x元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被告XXX公某辩称,根据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XXX因交通事故死亡时,x周岁,x周岁而且都未丧失劳动能力,所以XXX和XXX不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法定条件,且XXX在起诉前已死亡,不应列为原告。XXX死亡后,本案原告XXX、XXX、XXX得到了民事赔偿,并且赔偿标准远远高于2006年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所以XXX、XXX、XXX依法不享有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权力,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XXX(原告XXX、XXX、XXX之母)之夫XXX系被告XXX公某工人,2004年下岗自主创业。2007年12月31日,在经营通村客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该起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部分经陇县人民法院调解,其父XXX、其母XXX、其子女XXX、XXX、XXX共获得x元民事赔偿款,其中XXX、XXX、XXX分得x元,XXX、XXX分得x元。事故案件结束后,四原告及XXX之母XXX,因生活困难要求被告支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未果,后申请陇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委以XXX、XXX在XXX死亡时未满55周岁且均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XXX、XXX、XXX不能提供具体获赔数额为由,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x元。

据查,XXX于2011年5月23日因病死亡。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双方身份证明、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调解笔录、(2007)陇刑初字第25—X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陇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文件、陇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陇县建筑工程公某文件、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企业应当对本单位非因工死亡职工的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给予相应的生活困难补助。符合法定条件的供养对象已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若赔偿标准低于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予以补差。本案中,XXX公某下岗职工XXX死亡时,原告XXX未年满55周岁亦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属死者供养对象,且XXX虽有起诉意见,但无具体诉求数额,故原告XXX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XXX之母XXX于本案受理前已死亡,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进入本案诉讼。关于原告XXX、XXX、XXX虽未提供具体因交通事故获赔标准,但根据已生效且已执行完毕的(2007)陇刑初字第25—X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原告XXX、XXX、XXX已共同获得民事赔偿款x元,由于三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只能获得部分死亡赔偿金与被抚养人生活费,扣除三人应得的死亡赔偿金x元,实际三人获赔被抚养人生活费为x元,该赔偿数额已经超出三人诉请的x元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故被告依法不承担补差义务。原告XXX、XXX、XXX诉讼请求,本院不予采纳。被告XXX公某的辩解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正确适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不受损害。依据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某条、第某、第某条之规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XXX、XXX、XXX、X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XXX、XXX、XXX、X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岁保

审判员王某

代审判员魏文斌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秦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