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申请执行人宝鸡XX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宝鸡XX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陕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马XX,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宝鸡XX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6日作出(2009)西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宝鸡XX水泥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6130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系恢复执行案件。2010年3月1日,被执行人陕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案款x元,本院扣除执行费224元,因陕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另案起诉宝鸡众喜水泥有限公司,上述案款未发还。2011年1月24日,岐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宝鸡XX水泥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陕西XX有限公司。2011年5月9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30元。2011年10月26日,本院将x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陕西XX有限公司,该公司向本院出具了收条,并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已执行x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臧振华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刘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