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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马XX与被执行人西安XX信息技术培训学校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马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

被执行人西安XX信息技术培训学校,住所地西安市X区。

负责人胡XX,该校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马XX与被执行人西安XX信息技术培训学校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12月22日作出莲劳仲案字(2010)第X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XX于201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500元。本院于2011年4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1年5月12日,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西安XX信息技术培训学校银行账户、房某、车辆等财产线索。本院于2011年6月1日扣划被执行人西安XX信息技术培训学校银行存款2550元。2011年7月4日本院扣除执行费50元后将2500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马XX,马XX向本院出具了收条,并确认本案执行完毕。本案已执行2550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莲劳仲案字(2010)第X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臧振华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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