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赵某与曹××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三兴,陕西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洛川县X组。

委托代理人姚晓莎,陕西秦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蒲城县人民法院(2010)蒲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某及代表人姚晓莎出庭,被上诉人曹××因故未到庭及代理人张三兴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原告曹××与被告赵某经人介绍于2009年11月18日订婚,同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仅在原告家生活了十几天,便返回娘家不归,经原告和其亲友多次劝其回家未果。结婚前,按照农村习俗,被告收受原告彩礼,现金x元,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一对,手机一部,共计x元(其中财物计9200元),原审调解未果遂判决:一、准予原告曹××与被告赵某离婚。二、由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原告曹××返还彩礼x元。三、驳回原告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曹××与被告赵某各负担150元。宣判后,赵某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彩礼只收了3000元没有收x元等由提起上诉。

二审查明事实部分同原审。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与被上诉人曹××结婚仓促,相互了解不够,婚姻基础较差,二人共同生活仅10余天上诉人就返回娘家不归,双方引起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审判处离婚是正确的。因上诉人婚前收受被上诉人彩礼数额较大,给被上诉人家庭及生活造成一定的困难。故原审判处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酌情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理由称,只收3000元彩礼,其余不知因没有出示支持其观点的证据,且上诉清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赵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俞淑华

审判员李华

审判员张效虎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田培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中法 离婚 纠纷 赵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