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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常XX与被执行人陕西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常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区。

被执行人陕西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

法定代表人任XX,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常XX与被执行人陕西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2010)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8日作出(2011)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XX于201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元。本院于2011年6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陕西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数量较多,标的较大。2011年7月28日,本院以(2011)莲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略)元。2011年8月19日,本院扣除执行费504元后将x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常XX,常XX向本院出具了收条,并申请终结执行(2010)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已执行x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臧振华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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