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11]沈中民一终字第119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沈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支公司。

负责人:于某,职务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邬基荣,系辽宁沈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鑫世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袁某、陈某、沈阳鑫世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世通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于某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某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小薇主审、代理审判员王某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6月11日,在沈阳市X区X路X路口,XXX驾驶车辆与原告袁某驾驶吉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袁某受伤。此事故经沈阳市X区大队认定,XXX负事故全部责。事故发生后,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0年8月12日做出(2010)于某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支公司于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责任强制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x元范围内直接向原告袁某赔偿x元;在责任强制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x元范围内直接向原告袁某赔偿1578.86元;被告陈某于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袁某910元;被告沈阳鑫世通运输有限公司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与被告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0年11月,原告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对脱落的牙齿进行镶复,共花费门诊医药费x.50元。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与原告第一次就诊医院系同一家医院。

另查明,被告陈某是辽x号车辆实际车主,XXX是其雇佣的司机,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雇佣行为,该车挂靠在被告鑫世通公司。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同时投保了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限从2009年6月24日至2010年6月23日。

原审法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某笔录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门诊病志、医药费收据、(2010)于某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保险单等相关材料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XXX驾驶车辆与原告袁某驾驶吉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此事故经交警支队认定,XXX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陈某是车辆实际车主,该车挂靠在被告鑫世通公司。因此被告陈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鑫世通公司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与被告陈某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同时投保了不计免赔率。所以原告请求的医药费、诊疗费,由被告保险公司在责任强制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x元范围内直接向原告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50万元范围内直接向原告赔偿。关于某告保险公司提出原告的镶复费过高,只同意在国家医疗保险赔偿标准范围每颗牙300元内进行赔偿的主张,本院认为原告就治的医院属于某家正规医院,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也属于某规的发票,是原告治疗因本次事故所受伤害的实际支出,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对被告保险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二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支公司于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责任强制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x元范围内直接向原告袁某赔偿8421.14元(x元-1578.86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50万元范围内直接向原告赔偿x.36元(x.50元-8421.14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陈某承担。

宣判后,上诉人不服原审法院民事判决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保险公司应该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予以赔付,被上诉人每颗牙齿的修复费用高达1万元,不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被上诉人的牙齿应该在300元左右,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袁某辩称:被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就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医疗,所产生的费用都是医院的正规收据,至于某该收取多少费用那是医院的事情,故同意原审法院判决。

被上诉人陈某辩称:被上诉人所行驶的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所花费的费用,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同意原审法院判决。

被上诉人鑫世通公司辩称:公司的车辆保险手续齐全,同意原审法院判决。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陈某司机XXX所驾驶的车辆与被上诉人袁某所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上诉人袁某受伤,经沈阳市X区大队认定为:XXX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因XXX驾驶的车辆车主为被上诉人陈某,按照法律规定陈某应赔偿袁某受到的经济损失。因陈某的车辆在上诉人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商业险及不及免赔,故上诉人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被上诉人袁某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关于某诉人提出:保险公司应该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予以赔付,被上诉人每颗牙齿的修复费用高达1万元,不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被上诉人的牙齿应该在300元左右的主张。因被上诉人袁某受伤后就被转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救治,前期费用已经在[2010]于某一初字第X号判决中赔偿,该判决中论述今后的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可另行主张。现被上诉人袁某后期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应该在陈某所投保的范围内进行赔偿,因此费用系就诊医院所收取,并有正规的票据。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某丽

审判员

杨小薇

代理审判员

王某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于某雪

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中民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