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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甲受贿案

时间:2005-09-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高刑复字第564号

北京市高某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5)高某复字第X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55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克东县,研究生文化,原系中共黑龙江省绥化市市委书记,曾任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黑龙江省绥化地区行署专员、中共黑龙江省绥化地区地委书记,住(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X街X组文治头道街X号X单元X楼X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3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公安部秦城监狱。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受贿罪一案,于二OO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2005)二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马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案扣押的赃款人民币六百零三万一千八百五十七元予以没收,其余钱款退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处理。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马某甲没有提出上诉,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没有提出抗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

被告人马某甲于1992年10月任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1996年11月任黑龙江省绥化地区行署专员,2000年2月任中共黑龙江省绥化地区地委书记,同年5月任中共黑龙江省绥化市市委书记。1993年10月至2002年2月,马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田某芝(另案处理)先后收受17人的贿赂款人民币(略)元、美元(略)元(折合人民币(略)元),共计人民币(略)元。案发后,上述钱款已被追缴在案。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甲在担任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负责包扶牡丹江制药厂期间,于1993年10月,通过与有关部门协调,使牡丹江制药厂多次从中国农业银行牡丹江支行取得巨额贷款,从黑龙江省粮食局借得3万吨玉米。为感谢马某甲对牡丹江制药厂的关照及进一步与马某甲搞好关系,时任牡丹江制药厂厂长的苗某国在1995年11月马某甲去新加坡考察前,送给马某甲美元5000元;1997年2月到马某甲办公室,送给马某甲人民币10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牡丹江市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候选人的通知》、《关于沈玉成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牡丹江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王某芳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中共牡丹江市委办公室文件及《市级领导帮联重点项目、亏损企业分工表》、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马某甲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市委领导工作分工》等书证:马某甲于1992年10月13日任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分管工业,负责帮联的重点项目是制药厂;于1996年11月15日任中共绥化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于2000年2月29日任中共绥化地委书记,同年5月13日任中共绥化市委书记。

2.证人苗某某的证言:马某甲任牡丹江市副市长期间,帮助制药厂协调资金、原料等,解决了不少困难:1995年11月,其听说马某甲要到新加坡学习考察,到马某甲办公室送给马某甲5000美元。马某甲调到绥化地区当专员后,为了感谢马某甲对制药厂的关照,1997年2、3月,其到马某甲办公室送给马某甲人民币10万元。

3.证人工某斌(绥化市青冈县人大副主任)的证言:其曾听马某甲说,苗某国在马某甲去新加坡学习考察前,送给他5000美元。

4.证人阎某林(时任牡丹江制药厂副厂长)的证言:马某甲任牡丹江市副市长时,经常带苗某国到哈尔滨跑资金,其跟着去过几次。后牡丹江农业银行给药厂贷了款,马某甲还帮助药厂在省里借过3万吨玉米。

5.证人杨某汉(时任黑龙江省粮食局副局长)的证言:1993年10月左右,马某甲多次找其为牡丹江制药厂借玉米,其未同意。后当时的省领导给其打电话让把粮食借给马某甲,其向局长汇报后,决定借给马某甲3万吨玉米,价值人民币2300多万元,一直未还。

6.证人丁某国(时任农行黑龙江省分行牡丹江支行行长)的汪言:1994年牡丹江制药厂二期工程需要资金,马某甲找省农行协调。后牡丹江支行分批贷款给牡丹江制药厂人民币共10亿元。

7.牡丹江制药厂出具的《借省粮食局储备处玉米明细表》:1993年10月至1994年3月,该厂从黑龙江省粮食局借玉米3万吨。

8.牡丹江制药厂出具的《情况说明》:1987年至1996年,该厂每年均向农行牡丹江支行贷款,截至1996年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3.754亿元。

9.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3)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苗某国向马某甲行贿美元5000元、人民币10万元。

10.被告人马某甲对其任牡丹江副市长期间,为牡丹江制药厂协调贷款、通过当时的省领导为药厂借3万吨玉米及收受苗某国给予的美元5000元、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予以供认。

二、1998年11月,时任哈尔滨金事达实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金事达公司)董某长的肖某鹏欲在黑龙江省绥化地区青冈县建设经营养羊场。为得到马某甲的关照,肖某鹏通过苗某国送给马某甲人民币30万元,马某甲即与苗某国、肖某鹏一起到青冈县,并向该县领导提出,给予肖某鹏建设经营养羊场优惠政策。后青冈县人民政府与金事达公司签订了成立青冈金事达肉羊集团有限公司的协议:

1999年7月,经苗某国提议,肖某鹏以为马某甲之子马某维在北京购房提供定金为名,将人民币60万元汇入马某甲之妻田某乙提供的马某维在北京的银行帐户。后田某芝将此事告诉了马某甲。

以下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苗某某的证言:1999年初,肖某鹏和其商量想在绥化地区搞畜牧场。后其和肖某肇东市马某甲住的宾馆,临进马某甲房间时,肖某一个装有30万元的袋子交给其,其把袋子放在房内的沙发边,并对马某甲说了办牧场的事。在去餐厅的路上,其告诉马某甲袋子内是30万元人民币。饭后大家一起去了青冈县,马某甲向县委书记、县长介绍了肖某鹏,并说肖某在青冈县办种羊场,要大力支持。

1999年四五月,其向马某甲提出,如果马某维要在北京买房,其和肖某鹏给出点钱,并向肖某了此事。同年8月,肖某鹏告诉其已给马某维汇去60万元。

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1998年下半年,为了在青冈县建牧场,其与苗某国带30万元到肇东市找到马某甲。在马某甲的房间,苗某装有30万元的袋子放在沙发边上,向马某甲夫妇介绍了其,其提出想在青冈县建牧场,马某甲表示支持。大家一起去了青冈县,马某甲向县委书记、县长介绍了其,并要求对其建牧场给予支持和关照。后其和苗某县畜牧局具体商谈,确定在青冈县建牧场。

1999年6月,苗某国对其说,马某维在北京结婚买房需要定金50至60万元。其向田某芝要了马某维在北京的收款地址,从姜某生处借了60万元,与姜某起电汇给马某维。后其将此事分别告诉了田某芝和苗某国。其给马某甲行贿的目的是求马某甲支持其的企业。

3.证人田某乙的证言:1998年下半年,其陪马某甲去肇东县检查工作,苗某国把肖某鹏介绍给马某甲,说肖某在青冈县搞草场。后大家去青冈县与县委书记、县长谈草场的事。回到绥化家里,其发现一个旅行包里有人民币30万元,马某是苗某国给的。1999年7月,肖某鹏向其要了马某维在北京的银行帐号。过几天,肖某给马某维汇去60万元,其给马某维打电话,他说已收到60万元。后其将此事告诉了马某甲。

4.证人马某丙的证言:1999年7月,其母田某芝打电话说,苗某国将给其汇去60万元买房的钱。60万元到帐后,其告诉了田某芝。

5.证人姜某某的证言:1999年7月8日,肖某鹏向其借60万元。当日二人到银行,其按肖某鹏提供的汇款地址,将人民币60万元汇往北京。

6.证人朱某(时任中共黑龙江省青冈县委书记)、朱汉伟(时任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政府县长)的证言:1998年11月,马某甲介绍肖某鹏在青冈县建养羊场,让县政府给予优惠。青冈县一次性无偿提供给肖某鹏5万亩草原,使用期50年。

7.证人刘某芳(时任青冈县统战部部长)、田某胜(时任青冈县畜牧局副局长)的证言:1998年,根据领导指示,青冈县无偿提供5万亩草场给肖某鹏使用50年,肖某未向县政府交过利润,也未缴纳过其他税费。

8.青冈县人民政府与金事达公司签订的《协议书》、《青冈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青冈县人民政府向金事达公司一次性无偿提供草原5万亩,使用期为50年,并专门召开县长办公会进行部署。

9.青冈县国家税务局、青冈县地方某务局出具的《关于青冈县金事达肉羊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税收管理情况的说明》:青冈县金事达肉羊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自办理税务登记至今没有缴纳任何税款。

10.中国银行电汇凭证、中行南岗支行分理处提供的姜某生帐目查证材料及哈尔滨市南岗区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1999年7月8日,肖某鹏根据田某芝提供的银行帐号,让姜某生汇给马某维人民币60万元。

11.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3)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苗某国介绍肖某鹏向马某甲行贿人民币90万元。

12.被告人马某甲对单独或与田某芝共同收受肖某鹏给予的人民币共90万元及其为肖某鹏在青冈县建牧场向有关人员打招呼的事实予以供认。

三、1998年底,时任绥化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绥化建安公司)第十一工程处负责人的申某臣为了承揽绥化地区广播电视中心大楼工程(以下简称广电大楼工程),请马某甲和田某芝帮忙。1999年2月,马某甲在与绥化地区广播电视局领导吃饭时,提出将广电大楼工程交予申某臣承建。为此,马某甲还向负责该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有关人员打招呼。同年5月,申某臣以绥化建安公司的名义中标承揽了广电大楼工程。后该工程改由申某臣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化正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达公司)承建。

为感谢马某甲的帮助,2001年1月,申某臣按田某芝提供的银行帐号,将人民币200万元汇入马某维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化双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双龙北京公司)的帐户。后田某芝将此事告诉了马某甲,马某甲让处理好帐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申某某的证言:1998年底,其分别向马某甲、田某芝提出想承揽广电大楼工程。马某甲在和其、冯国慧吃饭时,让冯考虑由其承揽该工程。后其顺利中标。1999年5月,其以绥化建安公司的名义与绥化地区广播电视局签订了合同。2000年6月,该工程改由其成立的正达公司承建。为了感谢马某甲的帮助,其向田某芝要了马某维的汇款地址。2001年1月,其让正达公司出纳柴云龙以公司名义汇给马某维人民币200万元,收款人是双龙北京公司。田某芝对其说,这笔200万元帐目一定要处理好,以借款、还款的名义作帐。后以正达公司与双龙公司借款、还款的名义对帐目进行了处理,实际上双方某有经济往来。

2.证人田某乙的证言:1998年初,申某臣找其提出要承建广电大楼工程,其对马某甲说了。马某甲和其与冯国慧、申某臣吃饭时,马某甲提到要把广电大楼工程给申某臣做。申某臣中标后对其说要表示感谢。2001年初,申某臣找其要马某维的帐号,其把双龙北京公司的帐号给了申。几天后,申某已给马某维汇去200万元,其告诉了马某甲,马某甲说把帐目处理好。其让申某臣把200万元做成借钱和还钱关系。

3.证人柴某龙、解淑芳(正达公司会计)的证言:2001年1月8日,申某臣让往双龙北京公司汇去人民币200万元,后用虚假借款、还款的方某作帐。

4.证人马某丙的证言:2000年底,田某芝打电话告诉其申某臣要汇200万元到其双龙北京公司帐上,后银行通知其有200万元汇款到帐。

5.证人冯某慧(时任黑龙江省绥化地区广播电视局局长)的证言:1999年2月一天,马某甲约其吃饭,田某芝、申某臣、孟祥国在座,吃饭过程中马某甲给介绍说:“小申某搞建筑的,你盖楼得支持他,照顾他一下。”1999年4月一天,其和建委主任曲某奎到马某甲办公室汇报工作,当时马某甲又特别强调绥化建安公司的事你们别忘了。同年5月底,绥化建安公司中标。

6.证人曲某某的证言:1999年,有4家单位竞标绥化广电大楼工程。招投标前,其和冯国慧到马某甲办公室,马某把工程给申某臣干。其跟招投标办主任王某宽讲了。后工程给了申某臣。

7.证人王某丁的证言:曲某奎对其说过,广电大楼工程让绥化建安公司中标。

8.证人史某勇(绥化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经理)的证言:申某臣以绥化建安公司名义参加广电大楼工程招标,实际是申某臣承建。

9.《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某书》、《投标施工企业资格审查表》、《中标通知书》及绥化地区广播电视中心与绥化建安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绥化地区广电大楼工程招投标情况及绥化建安公司中标和签订合同情况。

10.绥化建安公司、正达公司、绥化地区广播电视局签订的《施工合同说明》:正达公司与绥化建安公司脱离隶属关系;原合同继续生效,由正达公司继续负责广电大楼工程施工及结算。

11.正达公司收款凭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存根联、现金日记帐及付款凭证:上述书证反映正达公司向双龙公司借款200万元,后正达公司还给双龙公司200万元的情况。

12.绥化双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申某材料、正达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明上述两公司设立情况:

13.中国银行北京市海淀区支行文慧园分理处出具的中国银行电子联行收付款通知、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对帐单查询材料:2001年1月9日正达公司付给双龙北京公司人民币200万元。

14.北京华凯楠汽车贸易公司出具的证明及帐目、北京元盛电器公司出具的证明及帐目、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出具的帐目、北京利恩双隆科贸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双龙北京公司及马某维交纳房租、购买背投电视机及汽车的情况。

15.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3)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申某臣为承揽广电大楼工程,向马某甲行贿人民币200万元。

16.被告人马某甲对其为申某臣承建广电大楼工程向冯国慧、曲某奎打招呼及收受申某臣给予的人民币200万元的事实予以供认。

四、1999年9月,时任肇东市市长的吴某方某到时任绥化地区行署专员的马某甲,请求给肇东市增拨拖欠的养老金数额,马某甲同意给肇东市追加养老金人民币400万元。为表示感谢,吴某方某马某甲家,送给马某甲人民币5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吴某戊的证言:1999年国家给各地职工补发拖欠的养老金,此前肇东市少报了拖欠养老金数目。后其带有关领导到绥化请求马某甲给肇东市增拨部分拖欠养老金,马某甲决定增拨400万元的拖欠养老金。后其从肇东市社会保障局拿出5万元,送到马某甲家里,表示感谢。

2.证人张某明(时任绥化地区行署副专员)、吴某(时任绥化地区财政局局长)、申某新(时任绥化地区财政局社会保障科副科长)的证言:1999年国家给各地补发以前拖欠的养老金,肇东市未如实上报拖欠的数额,后马某甲专员批准给肇东市增补了400万元。

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解决拖欠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指标的通知》、绥化地区行署财政局《关于下达社会保障补助指标的通知》:下拨解决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拖欠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情况。

4.绥化地区财政局出具的《补发养老金拖欠中央专项资金调整表》、《绥化地区社会保障补助指标分配表》、《补发养老金第二次拨款明细》、银行电汇凭证:1999年9月,绥化地区财政局给肇东市追加400万元养老金的情况。

5.肇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的书证:1999年市长吴某方某取人民币5万元现金,此笔款项属非正常支出。

6.被告人马某甲对其同意给肇东市增拨拖欠的养老金400万元及收受吴某方某予的人民币5万元的事实予以供认。

五、2001年10月,时任黑龙江省明水县鑫源亚麻纺织制品有限公司董某长的王某丰通过时任明水县委书记的吕某,请求马某甲向有关单位领导打招呼,帮助该公司收购黑龙江兰西亚麻纺织工业联合总公司(以下简称黑兰麻纺公司),马某甲同意向有关领导打招呼。同年12月,王某丰通过吕某在哈尔滨市北方某厦送给马某甲人民币20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王某己的证言:2001年10月,其公司准备全额购并黑兰麻纺公司,其让吕某请马某甲与兰西县和省里有关部门打招呼。后吕某说马某甲答应帮忙。同年12月的一天,其从公司出纳王某权处取了20万元现金,交给在北方某厦开会的吕某,吕某拎着装有20万元的纸袋去了马某甲的房间。吕某回来说钱交给马某甲了。其不清楚马某甲是否帮了忙。

2.证人吕某某证言:2001年底,其和马某甲在哈尔滨开会期间,王某丰为了扩展企业规模请其求马某甲帮忙。其请马某甲向兰西县和哈麻集团的领导打招呼,马某甲同意。过了一二天,王某丰交给其一个装有钱和材料的材料袋,让其送给马某甲。其送给马某甲并对马某甲说:“这是王某丰给你的钱和材料,让你帮助办兼并兰西亚麻厂的事。”马某甲说知道了,就把钱收下。后来马某甲对其说是20万元。

3.证人王某庚的证言:2001年底,王某丰从公司拿走20万元人民币。

4.证人董某举(时任兰西县经贸委主任)、周某方(时任兰西县县长)的证言:2001年,黑兰麻纺公司因管理不善停产,决定对外招标,马某甲没有就此事向他们打招呼。

5.黑龙江省亚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出资人协议书》:2001年6月,黑兰麻纺公司全面停产,对外公开进行二期工程合作对象的招商,最终确定哈尔滨阳光亚麻纺织有限公司为合作中标单位。

6.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3)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王某丰向马某甲行贿人民币20万元。

7.被告人马某甲对其同意为王某丰承包兰西亚麻公司一事,向兰西县委书记打招呼及收受王某丰通过吕某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的事实予以供认。

六、2000年3月,时任绥化地区所属绥棱县县委副书记、县长的李某为在职务晋升上得到马某甲的关照,到马某甲家,将存有人民币30万元的存折交给田某芝。田某芝将此事告诉马某甲。2001年2月,马某甲在其主持召开的中共绥化市委常委会议上,同意李某担任绥棱县委书记。后李某被任命为中共绥棱县委书记。

2002年春节期间,李某以过节看望为名,两次送给马某甲共计美元1万元、人民币2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李某辛证言:2000年3月,其为今后的进步需与马某甲搞好关系,与妻子焦某霞决定送给马某甲30万元。后其去马某甲家,只有田某芝在,临走时其将装有存折的信封放在茶几上,说“这是我的一点心意”。2001年2月,其被提为绥棱县委书记。

2.证人焦某某的证言:2000年3月,为了使李某在仕途上得到马某甲的关照,其和李某决定给马某甲送钱。其以马某的名义存了30万元,把存折交给了李某。李某从马某甲家回来后,告诉其钱给了田某芝。数月后,李某提任绥棱县委书记。2002年春节前,李某送给马某甲1万美元;其和李某还以过节看望为名到马某甲家送给马某甲人民币2万元。

3.证人田某乙的证言:2000年3月的一天,李某到其家,马某甲没在。临走时,李某将一个信封放在茶几上,说“这是我的一点心意”。信封里有一个30万元的存折,名字是马某。其将此事告诉了马某甲。2002年春节,其听马某甲说,李某夫妇来其家送了人民币2万元。

4.中共绥化市X组织部出具的《市委常委会议记录》、《关于李某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及《干部任免审批表》:2001年2月14日,马某甲在其主持召开的市委常委会议上,同意李某任绥棱县委书记。次日,李某被任命为中共绥棱县委书记。

5.中国建设银行绥化地区分行活期储蓄存款凭条、存折复印件、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技术鉴定结论:2000年3月13日,焦某霞以马某之名存款人民币30万元。

6.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哈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高某人民法院(2004)黑高某二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李某、焦某霞向马某甲行贿人民币32万元、美元1万元。

7.被告人马某甲对其同意李某任绥棱县委书记,单独或伙同田某芝收受李某给予的共计人民币32万元、美元1万元的事实予以供认。

七、2000年3月,时任绥化地区所属庆安县县委副书记的李某宇为能够担任该县县长,到北京马某甲参加会议的住地,送给马某甲人民币10万元。同年8月,马某甲在其主持召开的绥化市委常委会议上,同意李某字担任庆安县县长。后李某宇当选为庆安县县长。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李某壬的证言:2000年3月,为了和马某甲拉关系接任县长,其向县委书记李某夫提出去北京办事,顺便看望在北京开会的马某甲,李某夫同意。在北京马某甲住的宾馆,其将一装有10万元的皮包放在马某甲床上,说“是我的心意”。从北京回来后,其向马某甲讲过想接任县长。同年12月,其被任命为庆安县县长。

2.证人李某癸的证言:2000年3月,李某宇对其说要到中组部办事,顺便看望在北京参加会议的马某甲。

3.中共绥化市X组织部出具的《市委常委会议记录》、《干部任免审批表》、《关于贺占元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关于庆安县人民政府县长补选结果的通知》:2000年8月23日,马某甲在其主持召开的市委常委会议上,同意李某字任庆安县县长。同年12月,李某宇当选为庆安县人民政府县长。

4.被告人马某甲对其收受李某宇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及同意李某字担任庆安县县长的事实予以供认。

八、2000年底,时任绥化市所属青冈县县委副书记的苏某禄为在职务晋升上得到马某甲的关照,在探望因病住院的马某甲时,由其妻董某送给田某芝人民币2万元。2001年,苏某禄夫妇以过端午节看望为名,在青冈县宾馆由董某送给田某芝人民币2万元。同年11月,马某甲在其主持召开的绥化市委常委会议上,同意苏某禄兼任政协青冈县委员会主席、党组书记。为了感谢马某甲并继续在职务晋升上得到马某甲的关照,2002年春节前,苏某禄夫妇到马某甲家,由董某送给田某芝人民币30万元。田某芝将收受上述钱款的事告诉马某甲。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苏某某的证言:2000年末,其与爱人董某到医院看望马某甲,董某田某芝说“拿了2万元,你收下吧”。送钱的目的,主要是拉近个人关系,为将来政治进步做铺垫。2001年“五月节”,其和董某到青冈县宾馆看望马某甲夫妇,由董某送了2万元。为了感谢马某甲提其当政协主席,并为早日当上县长或书记做铺垫,2002年春节前,其和董某拿30万元到马某甲家,只有田某芝在,董某说“看看马某记”,田某芝收下了钱。

2.证人董某某证言:其和苏某禄给马某甲送过3次钱,第一次是2000年底送2万元、第二次是2001年五月节送2万元、第三次是2002年春节前后送30万元。给马某甲送钱,主要为了拉近关系,为苏某禄以后的政治前途做铺垫。

3.证人田某乙的证言:其与董某是同事。2000年末,苏某禄和董某到医院看望马某甲,董某临走时给其一个信封,里面是钱,2002年春节后,董某和苏某禄到其家,董某临走时把一个尼龙绸兜放在地上,里面是30万元人民币。其把此事告诉了马某甲。苏某禄送钱是为了得到马某甲的帮助和照顾,以及表示对马某甲的感谢。

4.证人董某某、苏某某、苏某某、吴某某、韩某某涛(均为苏某禄亲属)的证言:苏某禄分别向五人借钱的情况。

5.《市委常委会议记录》、《干部任免审批表》、《关于苏某禄同志任政协主席职务的证明》、《关于苏某禄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2001年11月27日,马某甲在其主持召开的市委常委会议上,同意苏某禄兼任政协青冈县委员会主席、党组书记职务。2002年1月18日,苏某禄当选为政协青冈县委员会主席。

6.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04)外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苏某禄向马某甲行贿人民币34万元。

7.被告人马某甲对单独或伙同田某芝收受苏某禄34万元人民币,同意苏某禄任青冈县政协主席的事实予以供认。

九、1998年至2000年春节期间,时任绥化地区所属明水县县长的吕某,为在职务晋升上得到马某甲的关照,分别在明水县、哈尔滨市X村宾馆及马某甲的办公室送给马某甲人民币共计(略)元。2000年8月,马某甲在其主持召开的绥化市委常委会议上,同意吕某任明水县县委书记。后吕某被任命为中共明水县县委书记。

为感谢马某甲并继续得到马某甲的关照,2001年间,吕某分别在兰西县和马某甲在北京参加会议的住地送给马某甲人民币共计10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吕某某证言:1998年春节前,马某甲回老家途经明水时,其送给马某甲人民币2000元。1999年春节期间,其以祝贺节日为名,在马某甲办公室送给马某甲人民币2000元。1999年春节前后,其在哈尔滨送给马某甲人民币2000元。2000年春节前的一天,其以发奖金名义在马某甲办公室送给马某甲人民币4万元。2001年3月,其在北京学习期间,让爱人葛某华送来人民币5万元。其将此款送给了在北京开会的马某甲。2001年春节前后,其还在兰西宾馆或肇东宾馆送给马某甲人民币5万元。

2.证人葛某某的证言:2001年,吕某在北京学习期间,让其送5万元人民币到北京,吕某将钱送给了马某甲。

3.《市委常委会议记录》、《干部任免审批表》、《关于吕某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2000年8月23日,马某甲在其主持的绥化市委常委会议上,同意吕某任明水县委书记。同年11月吕某被任命为中共明水县委书记。

4.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3)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吕某向马某甲行贿人民币14.6万元。

5.被告人马某甲供述:1998年春节前后,其回老家路过明水县,吕某送给其人民币2000元。1999年,吕某在哈尔滨和平村宾馆送给其人民币2000元。逢年过节时,吕某还到绥化看过其,是否送过钱物记不清了。2000年春节前的一天,吕某以发奖金为名,在其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4万元。2001年3月,其在北京开会期间,吕某送给其人民币5万元。同年秋,其在兰西检查工作,吕某送给其人民币5万元。目岱送钱是为了与其搞好关系,并感谢其对吕某职务晋升给予的关照,

十、2000年,时任绥化市所属兰西县县长的周某方某能够留任该县县长职务,以过端午节看望为名到马某甲家,交给田某芝人民币10万元。田某芝将此事告诉马某甲:后马某甲同意周某方某任兰西县县长职务: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周某某的证言:1999年,县领导班子面临调整,如其被调走,对今后发展不利。2000年“五月节”前,其向岳父张平借了人民币10万元送到马某甲家,只有田某芝在,其把钱放下就走了。

2.证人田某乙的证言:2000年端午节前,自称是兰西县县长的周某方某其家,该人走后,其发现一个兜子里面有人民币10万元。其告诉了马某甲。

3.证人张某、张春荣(周某方某妻)的证言:2000年“五月节”前,周某方某张平处拿了人民币10万元。周某钱送给了马某甲。

4.证人韩某某(时任绥化市X组织部部长)的证言:1999年,上级要对兰西县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周某方某留任县长。其向马某甲汇报过周某想法。

5.中共绥化市X组织部出具的《周某方某志基本情况》:周某方某1997年3月至2003年7月任中共兰西县委副书记、县长。

6.被告人马某甲对其收受周某方某予的人民币10万元和同意周某方某任兰西县县长的事实予以供认。

十一、2000年11月,时任兰西县委书记的张国华为能够在职务安排上得到马某甲的关照,在看望因病住院的马某甲时,以“解决医疗费”的名义送给马某甲人民币20万元。2001年2月,马某甲在其主持召开的绥化市委常委会议上,同意张国华调任绥化市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后张国华被任命为中共绥化市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2000年11月,其为了在工作中能有个好位置,在看望因病住院的马某甲时,提出为马某甲解决医疗费。在马某甲去北京治疗的前一天晚上,其送给马某甲20万元人民币。后其被调到绥化市委任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

2.证人张某娜(张国华之妻)的证言:2000年末,张国华让其凑20万元人民币。其把家里的5万元和向表妹借的15万元交给了张国华。

3.《市委常委会议记录》、《干部任免审批表》、《关于张国华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2001年2月14日,马某甲在其主持召开的绥化市委常委会议上,同意张国华任市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2001年2月15日,张国华被任命为中共绥化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4.绥化市第一医院出具的《证明》:2000年11月21日至2月13日,马某甲因病在该院住院。

5.哈尔滨市太平区人民法院(2004)太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张国华向马某甲行贿人民币20万元。

6.被告人马某甲对其收受张国华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同意张国华调任绥化市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的事实予以供认。

十二、2000年11月,时任绥化市所属海伦市市委副书记的王某武为能够在职务晋升上得到马某甲的关照,在看望因病住院的马某甲时,送给马某甲人民币50万元。2001年初,在确定青冈县县长人选的过程中,马某甲要求有关部门重点考察王某武,并于2001年2月,在其主持召开的绥化市委常委会议上,同意王某武任青冈县县长。后王某武当选为青冈县县长。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00年底,马某甲因病住院,其到马某甲的病房对马某甲说“马某记,我给你拿点东西”,并将装有50万元的盒子放在马某甲的床下。2001年3月,其任青冈县县长。

2.证人田某乙的证言:2000年11月,马某甲因病住院。出院时,其在整理马某甲物品时发现一个装有人民币50万元的盒子,马某甲说是王某武送的。

3.证人韩某某的证言:2001年初,青冈县县长职位空缺,马某甲让其重点考察王某武。后王某武担任青冈县县长。

4.证人孙某军(海伦市联建公司第四工程队负责人)、田某彬(兰西县昌盛麻棉厂推销员)等人的证言:2000年4、5月,王某武曾向孙大军借款人民币10万元,向田某彬借款人民币20万元。

5.《市委常委会议记录》、《干部任免审批表》、《关于王某武同志的任职通知》等书证:2001年2月14日,马某甲在其主持召开的绥化市委常委会议上,同意王某武为青冈县委副书记、县长。2001年2月15日,王某武被任命为中共青冈县委副书记、青冈县人民政府县长。

6.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3)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王某武向马某甲行贿人民币50万元。

7.被告人马某甲对其收受王某武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要求有关部门在确定青冈县县长人选时,对王某武进行考察及同意王某武任青冈县县长的事实予以供认。

十三、2000年初,时任绥化市所属肇东市市委副书记的高某为能够在职务晋升上得到马某甲的关照,由其妻李某华到马某甲家交给田某芝人民币10万元。后因工作中的问题马某甲对高某不满,为与马某甲缓和关系,2000年底,高某和李某华到马某甲家,将人民币10万元交给田某芝;2001年春节,李某华到马某甲家交给田某芝美元2万元。田某芝将收受上述钱款之事告诉马某甲。2001年3月,高某到北京送给在京参加会议的马某甲人民币5万元。2002年春节,高某和李某华到马某甲家,送给马某甲人民币4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高某某证言:2000年初,为了得到马某甲的关照,其让李某华给马某甲家送人民币10万元,田某芝收下了。2000年下半年,地委和省委到肇东考核班子和副市长王某和,其说了些对王某和不利的话,马某甲知道后,扬言要收拾其。其害怕断送政治前途,就给马某甲送钱缓和关系。同年底,其和李某华用绒衣盒子装了人民币10万元送到马某甲家,田某芝收下了。2001年春节,其和李某华到马某甲家送了2万美元,田某芝收下了。2001年3月,其送给在北京开会的马某甲人民币5万元。2002年春节,其和李某华到马某甲家送给马某甲人民币4万元。给马某甲送钱,也许起了作用,不然其位置可能保不住。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其与高某先后五次送给马某甲共计人民币29万元、美元2万元。马某甲对高某的政治前途有决定权,其怕不给钱,会影响高某的提拔。后来马某甲对高某不满,送钱为缓和关系,保住高某的职务,将来还有机会提拔。

3.证人田某乙的证言:高某、李某华于2000年初到其家送了人民币10万元;同年底到其家送了人民币10万元;2001年春节,李某华到其家送了美元2万元。三次送钱马某甲均未在家,后其告诉了马某甲。

4.证人韩某某的证言:马某甲曾经流露出对高某的不满,但从没讲过把高某调动或免职的话。

5.中共绥化市X组织部出具的《高某同志基本情况》、《干部任免审批表》:高某于1998年7月至2002年10月任肇东市委副书记。

6.被告人马某甲对收受高某给予的共计人民币29万元、美元2万元的事实予以供认,并供称其对高某印象不好,高某给其送钱是想得到提拔。

十四、2000年11月,时任绥化市财政局副局长的田某臣为能够在职务晋升上得到马某甲的关照,由其妻侯某荣到马某甲家,交给田某芝人民币4万元。2000年底,绥化市委有关部门根据马某甲的指示,确定了包括田某臣在内的绥棱县县长人选范围。2001年2月,马某甲在其主持召开的市委常委会议上,同意田某臣任绥棱县委副书记、县长。同年3月16日,田某臣当选为绥棱县县长。2001年3月,马某甲在北京参加会议期间,让田某臣为其准备美元1万元。田某臣让侯某荣去北京送给马某甲美元5000元。为了感谢马某甲,2002年春节前,田某臣夫妇与马某甲家人聚餐时,侯某荣交给田某芝美元5000元。田某芝将收钱之事告诉了马某甲。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田某某的证言:2000年10月,为了在工作及职务晋升上得到马某甲的关照,其让妻子侯某荣到马某甲家,交给田某芝人民币4万元。2001年3月,其任绥棱县委副书记、县长。2001年,马某甲在北京参加会议时,给其打电话说需要1万美元,其让侯某荣带5000美元到北京交给马某甲。2002年春节期间,其和侯某荣与马某甲一家吃饭时,侯某荣给了田某芝5000美元。给1万美元就是为了感谢马某甲对其的关照。

2.证人侯某某的证言:2000年10月,其到马某甲家,交给田某芝人民币4万元。送钱的目的就是让田某臣得到马某甲的关照、提拔。2001年3月,马某甲在北京开会期间,田某其到北京给马某甲送去5000美元。2002年春节期间,其给了田某芝5000美元。

3.证人田某乙的证言:2000年11月,侯某荣到其家,交给其4万元人民币。后其将此事告诉了马某甲。2002年春节期间,侯某荣送给其5000美元,其告诉了马某甲。2001年田某臣任绥棱县县长。

4.证人韩某某的证言:2001年1月,绥棱县县长空缺,马某甲给其确定了一个范围,选录的结果是田某臣最合适。2001年2月,田某臣被任命为绥棱县委副书记兼绥棱县县长。

5.《市委常委会议记录》、《干部任免审批表》、《关于李某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关于田某臣同志当选为绥棱县人民政府县长的证明》:2001年2月14日,马某甲在其主持召开的绥化市委常委会议上,同意田某臣任绥棱县县长。2001年3月,田某臣当选为绥棱县县长。

6.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03)外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田某臣、侯某荣向马某甲行贿人民币4万元、美元5000元。

7.被告人马某甲对其单独或伙同田某芝收受田某臣给予的共计人民币4万元、美元5000元、向田某臣索取美元5000元及同意田某臣任绥棱县县长的事实予以供认,并供称其为了田某臣提拔的事和有关人员打过招呼。

十五、2000年7月,时任绥化市建委市政公用管理处处长的张忠义,为使其女儿在职务晋升上得到马某甲的关照,到马某甲办公室,送给马某甲人民币10万元。2001年底,绥化市成立市政管理局,马某甲向有关人员打招呼,由张忠义担任市政管理局局长,并于2002年1月,在其主持召开的绥化市委常委会议上,同意张忠义担任市政管理局局长。后张忠义被任命为绥化市市政管理局局长。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2000年7、8月的一天,其到马某甲办公室,送给马某甲10万元人民币,让马某甲对其女儿的职务晋升予以关照。马某甲没帮助办。后经马某甲照顾,其被任命为绥化市市政管理局局长。

2.证人马某甲(时任绥化市委副书记)的证言:2002年初,绥化市准备成立市政管理局,马某甲点了几个局长人选,其中有张忠义。后张忠义被任命为市政管理局局长。

3.证人韩某某的证言:2002年1月,绥化市成立市政管理局。马某甲与市政府领导商量准备让张忠义担任局长。后张忠义被任命为市政管理局局长。

4.《市委常委会议记录》、《干部任免审批表》、《关于张忠义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2002年1月18日,马某甲在其主持召开的绥化市委常委会议上,同意张忠义为市政管理局局长。当日,张忠义被任命为绥化市市政管理局局长。

5.被告人马某甲对其收受张忠义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及经其做工作,张忠义担任了市政管理局局长的事实予以供认,并供称张忠义给其送钱是为了使张本人及女儿得到提拔。

十六、2001年5月,时任绥化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副支队长的张铁玉,为能够接任交通警察支队政委职务,到马某甲办公室送给马某甲人民币20万元。在有关部门向马某甲汇报交通警察支队政委职务空缺问题时,马某甲提出对张铁玉进行考察,并在其主持召开的市委常委会议上,同意张铁玉任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政委。后张铁玉被任命为绥化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政委。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2001年5月下旬,其为了当支队政委,到马某甲办公室,将筹集的20万元人民币送给马某甲,请马某甲帮忙。后其被任命为交警支队政委。

2.证人方某某(时任绥化市交警支队支队长)的证言:2002年4月,张铁玉告诉其,张为了当支队政委,送给马某甲20万元。

3.证人张某芳(张铁玉之妻)的证言:其听张铁玉讲过,他为了当交警支队政委,送给马某甲20万元。

4.证人张某玲、张敏(均系张铁玉亲属)的证言:2001年上半年,张铁玉分别向二人借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的情况。

5.证人韩某某的证言:2001年5月,绥化市交警支队政委职位空缺,马某甲曾过问此事,并让其考察张铁玉。后张铁玉被任命为交警支队政委。

6.《市委常委会议记录》、《干部任免审批表》、《关于付长才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2001年5月31日,马某甲在其主持召开的绥化市委常委会议上,同意张铁玉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政治委员。当日,张铁玉被任命为绥化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政治委员。

7.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4)哈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张铁玉向马某甲行贿人民币20万元。

8.被告人马某甲对其收受张铁玉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让有关部门对张铁玉进行考察并同意张任交警支队政委的事实予以供认。

十七、2000年下半年,时任绥化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队长的方某光,为晋升为市公安局副局长,请求马某甲予以关照。在有关部门向马某甲汇报市公安局副局长职务空缺问题时,马某甲提出对方某光进行考察,并于2001年5月31日,在其主持召开的绥化市委常委会议上,同意方某光任绥化市公安局副局长。当日,方某光被任命为绥化市公安局副局长。为了感谢马某甲,2001年7月,方某光到马某甲的办公室,送给马某甲美元1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方某某的证言:2000年,其对马某甲提出想当市公安局副局长,马某甲答应考虑。2001年5月,其被提拔为市公安局副局长。同年7月,为感谢马某甲,其到马某甲办公室送给马某甲美元1万元。

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市公安局副局长职位出现空缺后,马某甲提出对方某光进行考察。后方某光被任命为市公安局副局长兼交警支队队长。

3.证人朱某义(肇东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副队长)的证言:2001年5、6月份,方某光向其借了1万美元。

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方某光告诉其曾给马某甲送过钱。

5.《市委常委会议记录》、《干部任免审批表》、《关于刘金平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2001年5月31日,马某甲在其主持召开的绥化市委常委会议上,同意方某光为绥化市公安局副局长。当日,方某光被任命为绥化市公安局副局长。

6.被告人马某甲对让有关部门考虑由方某光担任绥化市公安局副局长,同意方某绥化市公安局副局长及收受方某光给予的美元1万元的事实予以供认。

对于马某甲坦白并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美元兑换比价、在案扣押之款物及马某甲归案情况等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关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来函的答复意见》、《情况说明》等书证:在有关部门掌握了马某甲的部分受贿事实后,马某甲交代了尚不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并揭发了不掌握的王某义涉嫌犯罪问题的线索。

2.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出具的美元汇率表:马某甲受贿期间美元兑换人民币的比价。

3.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情况。

4.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逮捕证等书证:被告人马某甲归案的情况。

以上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属实并予确认,本院经复核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判处死刑。鉴于马某甲在被审查期间,如实供述了有关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检举他人涉嫌受贿犯罪,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其主动交代为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起到积极作用,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一审法院根据马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核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刑初字第X号以被告人马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某华

审判员邓钢

代理审判员周某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史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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