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马某与任某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回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任某之子。

上诉人马某因与任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汉滨区人民法院(2011)安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任某与马某房屋南北连界,任某北临街面,马某居南。2010年9月,汉滨区X街扩建改造,双方房屋均被拆除重建。任某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四至界畔载明:南至马某以本户列架柱头南外墙皮为界,东至马某祥以本户墙外皮为界,西至东城卫生院的墙外皮为界,东西开间6米,东边有1米宽的公用过道。2010年9月17日、18日拆迁办和国土局先后两次给任某在原基上丈量划线时,被马某阻止要求留1.8米宽的公用过道,致划线定界未能实施。经拆迁办多次调解无效,任某遂起诉请求判令停止侵害。

原审法院认为:任某按照政府拆旧建新,在其原有的宅基地使用范围内重建,保留1米宽的公用过道,是维持原有的使用状况,并未损害侵占他人的利益,其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载明的界畔清楚,其合法使用权受法律保护,马某阻挡其施工建房属侵权行为,应当停止侵害。马某以相邻关系通行方便和消防安全为由,要求任某留1.8米公用过道,欲改变原有的使用状况,是对任某宅基地合法使用权的侵犯,且历史形成的一米宽的共同过道并非不能通行,故其辩解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遂判决:任某在南至马某以本人南墙外皮为界、东至马某祥以本人墙外皮为界即东西开间为6米得范围内施工建房(须保留1米宽的公用过道),马某不得妨碍阻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马某负担。宣判后,马某不服,上诉称:自己并未阻止被上诉人建房,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任某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

本院认为,任某按照政府拆迁改造的要求,于原址建房,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放线开工时,马某以要求任某将共用过道留够1.8米宽为由予以阻拦,致使任某法建房,因共用过道1米宽,系历史形成,又未影响日常通行,故其阻拦行为构成侵权。上诉人称其未实施阻拦与事实不符,故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判处得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费100元由马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某顺

审判员严安宁

代理审判员马某

二0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王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