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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琼海市公安局行政行为违法案

时间:2003-04-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海南行终字第33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3)海南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女,一九八四年八月出生,汉族,琼海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符某豪、符某某,海口市国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琼海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朱某某,琼海市公安局干部。

上诉人赵某某因请求确认琼海市公安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琼海市人民法院(2003)琼海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被诉之行为的行为人何某因此而涉嫌刑事犯罪已被依法逮捕,进入了刑事司法程序。被诉之行为的损害事实、损害程度、法律后果以及行为之性质等有待于进一步查证及确认,故其诉请确认该行为违法条件及时机尚未成熟。原审法院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作出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赵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潘文壮

审判员龙籍忠

代理审判员吕丽霞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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