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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X村民组与周某乙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荥阳市X村X组。

负责人:周某甲,该组组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某乙,又名周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申请再审人荥阳市X村X组(以下简称祖始村X组)因与被申请人周某乙债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郑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祖始村X组申请再审称:本案周某乙诉请的各项款项已在其他案件中进行了处理,周某乙属于重复起诉;周某乙起诉的各项款项并不存在,祖始村X组长周某臣出具的证明是伪造的,周某臣出具的证明不能视为代表祖始村X组的职务行为。请求对本案再审。

周某乙提交意见认为,祖始村X组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荥乔民初字第X号判决,并未对本案涉案款项进行实体处理,周某乙可另行提起诉讼。祖始村X组长周某臣出具的证明系伪造,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二审依据祖始村X组长周某臣出具的证明判决祖始村X组向周某臣支付欠款正确。另外,祖始村X组就本案曾向本院申请再审,2011年7月4日祖始村X组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作出(2011)豫法民申字第x号裁定,准予祖始村X组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综上,祖始村X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荥阳市X村X组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肖贺伟

代理审判员丁伟

代理审判员胡鹏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苏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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