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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诉吴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某。

被告吴某某。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吴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忠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孙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奎诉称,2008年12月11日,原告与郑州市二七区X乡X村委会签订了购房合同,原告购买了该村委会在候寨乡X村开发的运河家园北院X号楼X单元X楼西户的房屋一套,房屋面积为92.15平方米。原告于2008年12月11日按照合同约定已支付总购房款x元整。2009年9月15日,被告吴某某(在该家属院看管房屋)让原告再补交一万多元,如果原告不交这一万多元,被告吴某某就不给房屋钥匙,并且谎称要办理房产证,原告无奈只好交给被告吴某某x元。后查明被告吴某某无权收取该x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吴某某协商退还x元无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吴某某退还多收原告的购房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吴某某未提供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1日,原告胡某某与郑州市二七区X乡X村委会签订了购房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郑州市二七区X乡X村委会提供本村X组居民安置房壹套,八卦庙新村运河家园北院X号楼X楼X单元西户,面积92.15平方米,总金额为x元(总金额为捌万贰仟元整),使用期为70年。2008年12月11日原告胡某某支付八卦庙新村运河家园项目部购房款x元整。之后被告吴某某以办理房产证为名要求原告胡某某再支付x元,并拒绝交付房屋钥匙。2009年9月15日,原告胡某某支付被告吴某某x元,被告吴某某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今收到胡某某交来X号院X号楼X单元X楼西户93.15平方米人民币壹万元正下欠5400元(伍仟肆佰元正)吴”。经查本案中原告胡某某所购买的房屋建设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未取得相关建房手续。后原告胡某某得知被告吴某某无权收取该x元,多次找被告吴某某协商退还x元无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吴某某退还多收原告的购房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告胡某某已付清全部房款x元,被告吴某某无权要求原告胡某某再支付x元。被告吴某某收取原告胡某某x元,使得自己获取利益,致使原告胡某某受到了损失,且被告的获利没有合法根据,其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原告胡某某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胡某某房款x元。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忠锋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井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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