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海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某绣园B座2CX室,现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某绣园BX室。
法定代表人路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峰,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伟业基石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原名称某京八佰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某十号写字楼C座X号。
法定代表人苏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部主管,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伟业基石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2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伟业基石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伟业基石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七百三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八百六十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王克楠
人民陪审员占锦
二00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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