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03)海南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男,汉族,现年43岁,住琼海市X镇X村,系本案被害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海南省琼海市人,住(略),经商。因本案于2002年7月2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某,海南海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琼海市人民法院审理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02)琼海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是否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存在债务纠纷,是关系到本案性质的事实情节。陈某某所说的王某某等人以介绍工程的名义,通过打麻将等方式非法获取其现金的情况,亦并非没有相关的证据,陈某某曾经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琼海公安机关也已立案,而且证人莫某均等人的证言和王某某的陈某材料等也表明了相关的事实情况。因此,原审将公安机关仍未侦查清楚的报案内容先予否定,认定被告人是以追债为借口绑架勒索他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琼海市人民法院(2002)琼海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琼海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伍科富
审判员林建松
审判员刘惠琼
二00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陆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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