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海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广东省检察院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夏军,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汉族,38岁,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被告北京博彦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四层。
法定代表人马某,副总裁。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博彦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05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博彦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博彦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一十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一千零五元(已交纳),余款退回。
审判长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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