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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于2009年12月2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于2009年12月3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某,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维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元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从单保国(在逃)处大量购买假冒伪劣香烟并在开封市销售。2009年12月21日从苹果园北区X号其家中,搜出假烟1881条,价值x.5元;经查证李某某销售给周××等人的假烟价值x元。(另外从其家中搜出进货帐单,显示价值67万余元)。2009年12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传唤至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陈××、孙××、李××、周××、高××、张××、白××、朱××、金××、范××、李××、王××、张××证言、物证、照片、书证、鉴别检验报告、开封市城区烟草专卖局证明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销售假冒伪劣香烟,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部分犯罪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x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2日起至2010年9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伟

审判员沈佳丽

审判员肖某新

二○一0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胡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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