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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某某,女,X年X月X日生。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09年12日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某,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维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华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完毕。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7日和2009年5月25日被告人齐某某使用两张工商银行信用卡(卡号分别是x、x)分%R透支x.93元和9899.70元,后经工商银行多次催收仍末归还,2009年12月15日被告人齐某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后,将透支本息共计x.06还清。

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报案材料、书证银行交易单、被告人齐某某供述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利用信用卡透支,数额较大,经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巳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被告人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悔罪,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即及时归还了全部透支款息,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拟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x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笫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伟

审判员沈佳丽

审判员肖某新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胡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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