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李×交通肇事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大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

大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1月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孝××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刘××方的诉讼代理人郝××、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1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李×驾驶冀x、冀x挂号货车,沿廊泊路由南向北行驶到x处时,因处理情况不当,与前方行人高××、范××、刘××相撞,致刘××死亡、高××、范××轻伤。被告人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范××的陈述、证人刘××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鉴定结论及照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大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及李×投案时接受讯问的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对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其主观上系出于过失,而非故意,被害人方的代理人认为李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有悖事实和法律,不予支持。被告人李×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八个月至一年五个月有期徒刑,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一年八月十五日起至二0一三年一月十四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魏某勤

审判员张洪民

审判员苏盘峰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王月侠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交通 大刑 肇事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