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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昌市老区开发建设服务公司与原海口利来实业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2-12-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海南民再终字第32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海南民再终字第X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文昌市老区开发建设服务公司。住所地:文昌市X镇和平南里X号。

原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在文昌市文化馆工作。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在皖南光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海口利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路X村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梦龙,海南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口利来实业有限公司与文昌市老区开发建设服务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一九九八年六月八日作出(1998)海南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琼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文昌市老区开发建设服务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何某委托何某某、杨某某、原海口利来实业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谭梦龙均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文昌市人民法院(1997)文(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本院(1998)海南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文昌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向明

审判员林方昌

审判员李某姣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符子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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