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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甲、陈某某挪用公款案

时间:2001-05-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三亚刑终字第12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1)三亚刑终字第X号

抗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邢某甲,曾用名邢某祥,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三亚市医药总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住(略)。因本案于1999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2000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4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又于2001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欧某某,海南欧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海南省三亚市,汉族,中专文化,原系三亚荣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略)。因本案于1999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2001年1月4日被释放。

辩护人邢某乙,海南九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邢某甲、陈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00年12月14日作出(2000)城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邢某甲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陈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属错误为由,提出抗诉;被告人邢某甲亦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0)城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万祥

代理审判员李力

代理审判员冯洁

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柔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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