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赵XX诉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XX服务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XX,男,满族,19XX年XX月X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x,农民,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

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XX服务站。住所地:田师付镇X组织机构代码:(略)-X。

负责人赵XX,系站长。

委托代理人律XX,系本溪满族自治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1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XX诉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XX服务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孟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事实及理由:2011年6月20日9时许,被告所有的辽x魏某沙镉μ妒蚋笳灯竟偎湃磺和の灞酱蚍保档谐列僦湃徘锒呷毕桑谟糜蹈莩患耸鋈雍w望、违反让行规定,与由田师付镇X镇X村的原告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原告受伤住院治疗的后果。原告当即被送到本溪满族自治县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2天,诊断为头部外伤、睾丸外伤,花医疗费x.55元。此事经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车辆的驾驶人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负次要责任。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某、伙食补助费已由被告支付。现双方就其他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继续治疗费等共计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XX服务站除已赔偿原告赵XX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某外,再一次性赔偿原告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继续治疗费等共计四万五千元,此款于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前付清,视为双方赔偿结清。

案件受理费九百七十五元,收取四百八十八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孟姣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朱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