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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犯伪造企业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10年1月1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秦某某,河南国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湛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伪造企业印章罪。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8月,平顶山市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湛河区X村的过程中,为了强制拆迁,被告人杨某某伪造平顶山市房地产测绘队的印章和平顶山房地产预测布置图。后经鉴定,平顶山房地产预测布置图上的平顶山市房地产测绘队的印章系伪造。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伪造企业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企业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根据庭审情况提出,被告人杨某某可以认定为自首。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情节显著轻微,不应认定为犯罪。如果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请考虑被告人自首的情节和认罪态度依法下判。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平顶山市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湛河区X村的过程中,为了强制拆迁,被告人杨某某伪造平顶山市房地产测绘队的印章和平顶山房地产预测布置图。后经鉴定,平顶山房地产预测布置图上的平顶山市房地产测绘队的印章系伪造。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于2009年10月12日向湛河公安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自己为了达到强制拆迁的目的,找人伪造平顶山市房地产测绘队印章的事实。

2、证人刘XX、魏XX的证言相互印证,证明平顶山房产预测布置图上的平顶山市房地产测绘队的印章系伪造的事实。

3、证人王XX、万X的证言相互印证,证明平顶山市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了平顶山房产预测布置图的事实。

4、其它证据:刘XX、刘XX两家的平顶山房产预测布置图及平顶山市房地产测绘队的印章印模各一份,平顶山市鹰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平建(行裁)字(2008)X号、平建(行裁)字(2008)X号行政裁决书,(2009)湛行初字第X号判决书,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辩证,其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使用,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伪造企业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伪造企业印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决定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辩解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柳香月

审判员邵伟民

审判员朱兴亚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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