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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太康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3提9月6日出生于(略)。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0年1月13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由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太康县看守所。

辩某人陈某某,太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常进、李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及其辩某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13日下午,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驾驶一丰田轿车沿106国道行至太康县伊斯特饮料厂附近时,因车速较快,偏离机动车道,将在路边的程xx、陈x撞伤,将金xx当场撞死。被告人程某某肇事后,将车遗弃现场,上到由南向北行驶的公交车上时,被人拦下将其抓获。所举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等。据此,认定被告人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请求对其依法判处。

被告人程某某表示,因为我的过错,给受害人带来了伤害,我表示歉意,并尽最大努力赔偿。非常后悔,请求法庭在量刑上给予考虑。

辩某人辩某某,被告人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深,符合自首情节,又不会有危害社会可能性,希望合议庭对其从轻处罚,考虑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3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驾驶豫x号丰田轿车,沿1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x+960M处的原太康县伊斯特饮料厂附近时。因车速较快,偏离机动车道,造成将在路边迎接检查工作的牛庄村干部程xx、工人陈x被撞伤,城关镇干部金xx被撞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程某某肇事后,继续向前行驶19.2M将汽车遗弃现场,上到由南向北行驶的公交车上,后被人拦下将其抓获。经太康县公安交警大队对此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亲属已与被害人方自愿协商解决,被害人及其亲属已对被告人程某某行为表示谅解。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程某某供述了酒后驾车将人撞伤后上到一公交车上的情况。2、被害人程xx、陈x陈某了正在路边插小红旗时被一车撞晕的情况。3、证人王xx证实了看到丰田小轿车撞住人,车停住后,司机上到从南往北行驶的公交车上,后将司机从公交车上拉下的情况。4、证人张xx证实了一辆轿车将程某仓等人撞倒后,肇事司机停车后上到一辆公交车上的情况。5、证人张xx证实了驾驶公交车返回龙曲时,看到饮料厂附近出现交通事故,过事故现场后见一男子招手,男子上车后,有人称他是肇事司机,将其拉下车的情况。6、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况。8、尸体检验报告证明,被害人金xx系颅脑损伤死亡的情况。9、法医学检验鉴定书证明了被害人程xx外伤属轻伤,陈x外伤属轻微伤的情况。10、协议书、撤诉书、调查笔录证明双方就民事部分的调解解决,各被害人及其亲属对程某某行为表示谅解的情况。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了交通安全规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某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时,被他人拦截抓获,其行为应认定为肇事后逃逸。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等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过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其辩某人辩某意见部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苏文刚

审判员程某

审判员张勇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树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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