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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方某、平顶山市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拥军,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平顶山市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X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波,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方某、原审第三人平顶山市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5日作出(2011)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李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平顶山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5日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7月1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顶山市X区人民法院(2011)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顶山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瑞英

审判员邢智慧

代理审判员张小青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金新沛

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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