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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连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追偿赔偿金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某,男,生于1966年2月19日,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马怀中,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开发区X街(华祥小区办公楼X-X层)

负责人陈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生于1971年3月8日,汉族,居民。

被告连某,男,生于1987年5月2日,汉族,农民。

原告吴某某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连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追偿赔偿金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诉称,原告为豫x号车的车主,2008年12月16日被告连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将韩XX撞死。该车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处投有交强险。事发后,原告赔偿了受害者。现请求判令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交强险理赔款1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连某支付原告处理事故花费5000元,其他损失保留诉权。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辩称,该交通事故中,有逃逸情节,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被告连某辩称,我是原告雇佣的司机,事故发生后,原告全部处理事故并赔偿了受害者。我同意支付原告处理事故费用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6日22时30分许,在大白线铜冶镇区段,被告连某驾驶豫x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从路西花池中出来跑着由西向东通过大白线的行人韩XX相撞,致韩XX死亡、面包车有车损,事故发生后连某弃车逃逸。该事故经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勘验、调查,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连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韩XX应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发生事故的豫x号车,系小型普通客车,车主为原告吴某某,被告连某系原告吴某某雇佣的司机。该车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处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保险的保险期间自2008年2月16日零时起至2009年2月15日二十四时止。责任限额分别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x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x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交通事故发生后,在公安部门经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书。原告作为车主赔偿了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包括丧葬费、父母赔偿费、妻子、子女的抚养费、精神损失费、死亡补偿费等一切损失19万元。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向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报案,理赔过程中双方有争执理赔未成。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吴某某提交的交强险保险单抄本、机动车辆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安阳县X镇X村民委会员的韩新军死亡证明、行驶证、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连某的驾驶证,以及原、被告的陈某所证实,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豫x号车由被告连某驾驶与行人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部门认定,事实清楚,客观真实,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事发后,原告吴某某作为车主在公安部门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已将赔偿款19万元给付了死者家属。因事故车辆投有交强险,故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应在赔偿限额内给付原告赔偿款,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已死亡,损失已超出赔偿限额,故原告请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支付11万元的理赔款,应予支持。虽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辩称有逃逸情节,但交强险条款上逃逸不在免责情节范围内,故不予采信。原告请求被告连某支付处理事故花费5000元,被告连某同意,予以准许。原告对其他损失保留诉权,系原告对其权利的自行处理,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吴某某赔偿款x元。

二、被告连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某某处理事故费用5000元。

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负担2487元,由被告连某负担11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户月娟

代理审判员杜继霞

陪审员赵希莲

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原玉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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