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赵某乙与被告王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乙,男,1948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庆习,濮阳市X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1970年出生。

被告:吴某,女,1972年出生。

原告赵某乙与被告王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庆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被告王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2月29日,被告王某以作生意急需钱为由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利息为3分,期限1个月。2011年1月10日被告王某又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x元,合计x元。现偿还期限已过。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故要求二被告共同归还该笔借款x元及利息。

被告王某未到庭答辩。

被告吴某书面答辩辩称,该借款吴某一概不知,也没有用于家庭开支。吴某与王某离婚的原因是由于王某嗜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王某因赌博个人欠外面多少钱,吴某并不知道,王某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应由吴某承担还款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9日,被告王某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到赵某乙现金x元,利息为月息3%,借款期限为1个月。2011年1月10日,被告王某又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到赵某乙现金x元,利息为月息3%,借款期限为3个月。

又查明,被告王某与被告吴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1年3月3日在清丰县民政局协议离婚。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借原告现金,依法应予以归还。关于原告要求的利息,由于约定利率为年利率36%,高于同期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4倍,对超过部分本院不予保护。关于被告吴某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本院认为,该借款时间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没有约定归各自所有,一方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要求被告王某、吴某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某辩称王某借款用于赌博,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开支,本院认为,被告吴某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王某个人赌博,且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没有约定,一方所负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吴某辩称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偿还原告赵某乙借款x元及利息损失(其中x元的利息自2010年12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10日止;x元的利息自2011年1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10日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吴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某、吴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某萍

审判员吕茵

代理审判员刘敏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5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