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东营区胜利亚胜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营胜利东方定向井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时间:2002-06-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东中经终字第58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东中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区胜利亚胜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胜利东方定向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X路局办公楼会议室。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成银,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东营区胜利亚胜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东营区胜利亚胜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东营区胜利亚胜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40元,由上诉人东营区胜利亚胜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来庆云

审判员李福玉

代理审判员侯政德

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任艳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